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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Renming si 人命四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 tiaoli 條例 → Li 21 | |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兇犯 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別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查明被殺之家、 未至絕嗣者。兇犯之子。年在十六 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 以下。與兇 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地方安置。若被殺之家。實係絕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 者。送 交內務府閹割。奏明請 旨分賞。十六 以上者。仍照前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二年。調劑伊 遣犯。將原例內兇犯之子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之妻女。俱發伊 等處安插。改為分別 犯子年 。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及與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道光八年。遵旨查照舊 例。將被殺絕嗣案內兇犯之子。年未及 者。改為送交內務府閹割。]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