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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21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兇犯 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別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查明被殺之家、 未至絕嗣者。兇犯之子。年在十六 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 以下。與兇 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地方安置。若被殺之家。實係絕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 者。送 交內務府閹割。奏明請  旨分賞。十六 以上者。仍照前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二年。調劑伊 遣犯。將原例內兇犯之子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之妻女。俱發伊 等處安插。改為分別 犯子年 。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及與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道光八年。遵旨查照舊 例。將被殺絕嗣案內兇犯之子。年未及 者。改為送交內務府閹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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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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