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1

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甯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 潘、廣西、貴州。並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 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 永遠充軍。在京各衙門、及漕運、並京通臨淮徐德六倉。 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 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 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 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 以上人犯。俱依律 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 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 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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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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