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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0

凡侵盜錢糧入己。自一千兩以下者。 仍照監守自盜律擬斬。准徒五年。數滿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遇赦不准援免。其侵欺銀兩。著落妻子名下照追入官。至如一人名下。有侵欺、又有挪移者。 無論挪移侵欺之案並發。及侵欺之案先發。挪移之案後發。均著勒限一年。令其先完挪移之 項。後完侵欺之項。若完挪移數內。完足侵欺之數。其餘侵欺挪移之數。委屬力不能限內全 完者。暫停正法。仍再勒限監追。此等虧空之案。該督撫務宜秉公確審。固不可以挪為侵。 使人冤抑。其有以侵為挪。及非實在力量不足者。該督撫扶同徇庇。藉端巧為開脫。若被人首告。或經指 。將該督撫交部嚴加議處。 [謹案此條係雍正三年定。乾隆五年。將分別一千 兩上下治罪之處刪去。三十二年。因完贓免罪之例已停。將此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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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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