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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5

監守盜倉庫錢糧。除審非入己者。各照挪移本條律例定擬外。其 入己數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仍照本律問擬准徒五年。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十 兩。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內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 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 行發配。死罪人犯監禁。均再限一年。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犯。永遠監禁。全完者。奏明請旨。均照二年全完減罪一等之例辦理。至本犯身死。實無家產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結豁免。 其完贓減免之犯。如再犯贓。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員犯侵盜者。俱免刺字。 [謹案此條嘉慶四年遵旨議准。將前數條 改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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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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