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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44國初定。凡本主私殺家僕者。鞭一百。追人入官。

1664題准。凡內務府佐領下並辛者庫、有毆死奴僕者。其追賠之人。交該營之主撥給。

1668議准。官員毆死奴僕者。罰 銀七十兩。故殺者、罰銀一百兩。追人入官。平人毆死奴僕者。枷號二十日鞭一百。故殺者、 枷號一月鞭一百。追人入官。

1671議准。官員毆死奴僕者。罰俸九月。故殺者、罰俸一年。 追人入官。持刃殺死者、革職。

1676議准。官員毆死奴僕者。罰俸一年。平人持刃殺奴僕者。枷號兩月鞭一百。餘如舊。

1682議准。官員故殺奴僕者。降一級留任。持刃殺死者、革職。平人故殺奴僕 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持刃殺死者。枷號三月鞭一百。俱追人入官。

1700議准。不 食俸祿之監生俊秀人等。將奴僕責打致死者、革職。故意毆殺者、革職。追人一口入官。持 刃殺者、革職。杖一百。收贖。仍追人一口入官。

1703諭。筆帖式俱係應升司員之人。豈可打死家人妄行不端之事。嗣後筆帖式等有打死家人妄行 不端之事者。著革退。

1724諭。刑法上關天和。下繫民命。實為政治之要。朕御極以來。讞斷必加詳慎。務期當罪而得其平。惟明克 允。所以體天心而重民生也。向來八旗官軍人等。待家人過嚴。微小之失。甚至毆責斃命。奴僕雖賤。 彼亦人子。 性命攸關。何得任意荼毒。朕於刑部成獄。除強盜故殺謀殺等犯。不得不依律 正法。其餘罪犯略有可恕者。俱行寬免。從未降旨特殺一人。朕大君也。有罪者尚不忍輕加 刑戮。為臣下者。乃可毆死無辜之奴僕乎。且奴僕奔走服勞。又性多愚暗。易獲過愆。全賴 上之人矜恤而原宥之。即有酗酒冒犯之處。應加懲治。亦不宜過重。致於死地。以逞一時之 憤怒。該部即行文曉諭八旗。嗣後務宜待下以寬。不得擅自毆死家人。凡遇毆斃家人。詳其 情罪。分作三等定例議奏。欽此。遵旨議准。凡旗人奴僕違犯教令。家主依法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仍照舊例不論外。其官員 違法責打奴僕致死。及持刃殺死者。分三等。定以罰俸降革鞭責。平人犯者。分三等鞭責枷號。至官員平人有致死族中家僕者。各從重擬。八旗畫一 遵行。

1738諭。定例故殺奴僕者。降二級調用。恐不肖官員。恃有職銜。謂打死家人。罪不過降革。且 任內有加級紀錄。又可抵免。遂致恣意殘害。如釋伽保之流。此風斷不可長。從前定例尚未 明析。即以故殺而論。惡僕逞兇。其主殺之。乃故殺也。今釋伽保之因姦毒殺其僕。亦得以故殺論。又豈可同日而語哉。此處著九卿分別詳悉定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家主圖姦不遂。毒毆致斃。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悉發黑龍江等處當差。至奴婢罪 不至死。而起意致斃者。擬以降調。雖有加級。不准抵銷。

1742議准。刑部辦理家長殺奴 僕之案。如官員平人毆殺故殺等項。例應罰俸降革。及犯該徒罪以上者。俱入彙題。若罪止 杖責枷號。又年老婦人例應收贖者。向由刑部批結發落。與慎重命案之意。尚未允協。嗣後 家長殺奴婢。雖罪止杖責枷號。及例應收贖者。經刑部定擬。除人犯照例先行發落外。仍令 按季彙題。

1763諭。朕閱刑部彙題本內。有筆帖式寶祥打死贖身家人玉明一案。定擬甚屬非是。家主毆死家 人。如無別故。不過罪止奪俸。若已贖身。則與現在服役者不同。擬議自當區別。何得概照 主僕成例。致情罪不得其平。此案著另行定擬。並詳定條例具奏。

1772諭。向來旗下家奴。有酗酒行兇者。一經本主報明。該旗即行送部發遣。其妻室有年老殘疾 及不願隨帶者。俱不同發。定例未為周密。如近日秦璜即有將發遣家奴之妻留占為妾之事。 不可不另定章程。以防陋弊。蓋家奴犯法。其妻亦屬有罪之人。自當一體發遣。但此等犯罪 旗奴。妻室自不值官為咨送。若其中果有實在不能隨帶者。或令於親屬依棲。或聽本婦另嫁。 不便仍留服役。以杜嫌疑。嗣後該部旗遇有發遣家奴之案。俱照此辦理。著為例。

1787江蘇巡撫題。徐二姐與陳七通姦。被伊父白契所買婢女素娟窺破。起意致 死滅口。審照故殺雇工律、擬絞監候。奉旨。徐二姐與陳七通姦。恐婢女素娟說破。起意致死滅口。主婢之分巳絕。且素娟年止十二。 徐二姐乘伊睡熟。用繩收勒斃命。實為淫兇可惡。徐二姐著改為絞決。嗣後遇有姦淫起釁。任意兇殘婢女年在十五 以下者。俱著照此辦理。 

1870奏准。查近年致斃奴婢之案。平人婦女尚少。惟官員之家為多。例內官員 致斃奴僕。係應分別毆殺故殺、擬以罰俸降革。不與平人一律問擬實徒。官員之妻有犯。應 否照官員定擬。例無明文。在官員身列仕版。不能約束婦女。致將婢女虐斃。甚或知情故縱。 即予以處分。亦屬咎無可辭。惟究與自行犯罪不同。若一例擬以降革。未免無所區別。嗣後 官員之家。婦女毆故殺奴婢雇工人等。除罪應擬抵、及律止擬杖者。仍照本律例定擬外。如 罪應徒一年者。即照伊夫及家長品級。罰俸一年。罪應徒三年者。罰俸二年。罪應擬流者。 罰俸三年。如家長及夫身故無俸者。仍照原官品級追罰。並追奪本婦誥敕。不准再行蒙混邀請封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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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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