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0奏准。查近年致斃奴婢之案。平人婦女尚少。惟官員之家為多。例內官員 致斃奴僕。係應分別毆殺故殺、擬以罰俸降革。不與平人一律問擬實徒。官員之妻有犯。應 否照官員定擬。例無明文。在官員身列仕版。不能約束婦女。致將婢女虐斃。甚或知情故縱。 即予以處分。亦屬咎無可辭。惟究與自行犯罪不同。若一例擬以降革。未免無所區別。嗣後 官員之家。婦女毆故殺奴婢雇工人等。除罪應擬抵、及律止擬杖者。仍照本律例定擬外。如 罪應徒一年者。即照伊夫及家長品級。罰俸一年。罪應徒三年者。罰俸二年。罪應擬流者。 罰俸三年。如家長及夫身故無俸者。仍照原官品級追罰。並追奪本婦誥敕。不准再行蒙混邀請封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