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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毆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姪孫、除照律擬流外。仍斷給 財產一半養贍。其大功以下尊長毆卑幼至篤疾。均照律斷給財產。惟毆尊長至篤疾罪應擬絞 者。不在斷給財產之內。

條例/tiaoli 2

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 尊屬至死者、除實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仍照律減等科斷外。若尊長僅 令毆打。而輒行 毆多傷至死者。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3

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審 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減等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 而輒行 毆多傷至死者。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 立決。夾籤聲請。其聽從下手毆死緦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條例/tiaoli 4

凡聽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減 等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輒行 毆多傷至死者。下手之犯擬斬監候。其聽從毆死緦麻尊長 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條例/tiaoli 5

凡毆死有服尊長情輕之案。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內敘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 覈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覈其情節實可矜憫者。夾籤聲明。恭候者。夾籤聲明。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6

凡毆死本宗期功尊長罪干斬決之案。如係情輕。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內敘 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覈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覈其所犯情節實 可矜憫者。夾籤聲明。恭候 欽定。若毆死本宗緦麻、及外姻小功緦麻尊長者。照律擬斬監候。毋庸夾籤聲明。惟救親 情切。及本夫殺姦毆死緦麻尊長。或毆傷緦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隨本聲請量減。不在此 例。

條例/tiaoli 7

凡毆死本宗期功尊長罪干斬決之案。若係情輕。如卑幼實係被毆。情急抵格。無心適傷致斃之類。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內將並非有心干犯 各情節、分析敘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覈覆。亦照本例條擬罪。覈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憫者。 夾籤聲明。恭候欽定。若與尊長互 。係有心干犯。毆打致斃者。亦於案內將有心干犯之處。詳細敘明。 即按律擬以斬決。其毆死本宗緦麻、及外姻小功緦麻尊長者。照例擬斬監候。毋庸夾籤聲明。 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殺姦毆死緦麻尊長。或毆傷緦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隨本聲請量減。 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8

於母黨有犯。除親母嫡母本生母黨屬、仍照服制定擬外。其餘均同凡論。

條例/tiaoli 9

凡於親母之父母有 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於嫡母之父母。庶子於在堂繼母 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於己母之父母。為人後者、於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 六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毆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 毆傷者。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別定擬。至各項甥舅等有犯。亦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 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陵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 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10

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 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於嫡母之父母。庶子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 子不為父後者、於己母之父母。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買為妾。及其父母係屬賤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 於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嫁母之父母等七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 毆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 毆傷者。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別定擬。 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罪。與嫁母之兄弟有犯。以凡論。 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陵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 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11

卑幼毆緦麻尊長。於保辜餘限外身死。 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 擬絞監候。毆小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決者。雖死於辜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酌量情 節。夾籤聲明。

條例/tiaoli 12

卑幼毆傷緦麻尊長餘限內。果因本傷身死。 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減。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13

卑幼毆傷緦麻尊長餘限內。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減。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 於斬候本罪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擬絞監候。毆小功以上尊長。 如罪應斬決者。雖死於餘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酌量情節。夾籤聲明。

條例/tiaoli 14

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釁起挾嫌。有 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絞決。毋庸聲請。若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刃誤傷。及情有可憫者。法司 覈題時。遵照李倫奎案內欽奉諭旨。夾籤聲明。候旨定奪。

條例/tiaoli 15

卑幼毆傷緦麻尊長尊屬餘限內。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減。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 於斬候本罪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擬絞監候。毆傷期功尊長尊 屬。正餘限內身死者。照舊例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刃傷期親尊長尊屬。並以手足 他物毆至折肢瞎目、及毆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絞決。訊非有心干犯。或係 誤傷、及情有可憫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流者。既在餘 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冊內擬入情實。其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 及外祖父母之案。如釁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絞決。若訊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刃誤 傷。及情有可憫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夾籤聲請。

條例/tiaoli 16

卑幼毆傷緦麻尊長尊屬餘限內。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減。減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 於斬候本罪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篤疾者。擬絞監候。毆傷功服尊長尊 屬正餘限內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毆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 依傷罪本律問擬絞決。訊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 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冊內擬入情實辦理。

條例/tiaoli 17

致死期功尊長尊屬。除與他人 毆、誤傷致斃。或被尊長揪扭。刀械交加。身受多傷。無處 躲避。實係徒手抵格適傷致斃。或死者罪犯應死。及淫惡蔑倫。並救親情切各項情節。仍准 夾籤外。其餘持械抵格。情同互 。概從本律問擬斬決。不得以被毆抵格奪刀自戳等詞。曲 為開脫。夾籤聲請。

條例/tiaoli 18

致斃平人一命。復致斃期功尊屬尊長之案。除另斃之命。律不應抵。或例得隨 本減流。並誤殺、擅殺、戲殺、毆死妻及卑幼、暨秋審應入可矜等項。及例內指明被殺之尊 屬尊長。罪犯應死。淫惡蔑倫。並救親情切。聽從尊長主使毆斃。仍按服制擬罪。准將可原 情節夾籤聲請外。其餘另犯謀故 殺。復致斃期功尊屬尊長。雖係誤殺情輕。亦不准夾籤聲 請。以重倫常。

條例/tiaoli 19

卑幼毆死本宗功服尊長尊屬之案。於敘案後毋庸添入詰非有心致死句。專用實屬有心干犯勘語。以免牽混。其例內載明情輕。如被毆抵格無心 適傷之類。仍於勘語內聲明並非有心干犯。以便分別夾籤。

條例/tiaoli 20

凡 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謀財害命、強盜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俱照平人一例辦理。 不得復依服制寬減。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謀故毆殺卑幼之案。仍照例定擬。

條例/tiaoli 21

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卑幼之命。 並強盜卑幼貲財。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寬減。其 餘尋常親屬相盜、及因圖詐圖賴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22

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如卑幼並無觸犯情節。止因其父兄伯叔平日 不肯資助。及相待刻薄。挾有夙嫌。將其年在十二 以下無辜幼小子嗣弟姪遷怒故行殺害、 圖洩私忿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擬斬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斷。其被殺之卑幼。年在十 三 以上者。知識已開。審有觸犯別情。並其餘謀故殺卑幼 之案。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3

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卑幼之命。並強盜卑幼貲財。放 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謀故殺律、問擬斬候。不得復依服制寬減。其餘尋常親 屬相盜、及因圖詐圖賴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24

功服以下尊長殺 死卑幼。因其父兄伯叔素無資助。及相待刻薄。挾有夙嫌。將其十 以下幼小子女弟姪遷怒 故行殺害、圖洩私忿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擬斬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斷。其挾嫌謀殺 卑幼年在十一 以上。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25

凡卑幼圖姦親屬起釁、故殺有服尊長之案。按其服制。罪應斬決凌遲無可復加者。 於援引服制本律之上。俱聲明卑幼因姦故殺尊長字樣。其有圖姦親屬、故殺本宗及外姻有服 尊長。按律罪止斬候者。均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6

卑幼毆本宗外姻緦麻以上尊長、致成篤疾之案。除首犯依律擬絞外。其聽從幫毆之犯。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仍依為從減等律、問擬滿流。如有折傷及刃傷者。發極邊煙瘴充 軍。

條例/tiaoli 27

卑幼共毆本宗外姻緦麻以上尊長尊屬、致成 篤疾之案。除首犯分別絞決絞候外。其聽從幫毆之有服卑幼。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不分服 之親疏。仍依為從減等律、問擬滿流。若有折傷及刃傷者。發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28

凡有服親屬同謀共毆致死之案。除下手傷重之犯、及期服卑幼律應不分 首從者、仍各按本律問擬外。其原謀如係緦麻尊長。減凡人一等。期功尊長以次遞減。若係 緦麻卑幼。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卑幼以次遞加。

條例/tiaoli 29

凡尊長毆 傷卑幼因風身死之案。各按服制。依毆死卑幼本律本例定擬。仍查照凡人 毆因風身死之例。 分別正限餘限遞減科斷。

條例/tiaoli 30

凡尊長毆傷卑幼。保辜正限外、餘限內、果因本傷身死。各按 服制。於毆死卑幼本律例、減一等定擬。罪應絞者。奏請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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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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