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10

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 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於嫡母之父母。庶子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 子不為父後者、於己母之父母。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買為妾。及其父母係屬賤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 於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嫁母之父母等七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 毆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 毆傷者。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別定擬。 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罪。與嫁母之兄弟有犯。以凡論。 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陵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 不必以服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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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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