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9諭。廉喜以爭路細事。先毆胞兄廉美。則強悍無禮可知。廉美因力不能敵。呼子廉大 相助。 廉喜復以木叉毆打廉大 。廉大 以木軸抵格。遂傷伊叔之命。則事出倉猝。無心誤傷可知。 即廉喜之妻。亦供稱並無讎隙圖產等情。且廉美已監禁病故。廉大 著改為應斬。監候秋後 處決。又諭。弟致親兄於死。若無可原之情。則當按律正法。不應減等發遣。今包普照淫兇蔑倫。怙 惡無賴。為通族鄰里所共惡。伊弟包祿。年方十六。聽從堂兄包佛保指使。其情實可矜原。包佛保已死。該部將包祿擬照該督所題發遣黑龍江與披甲人為奴。情罪不符。包祿著以枷 責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