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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29諭。廉喜以爭路細事。先毆胞兄廉美。則強悍無禮可知。廉美因力不能敵。呼子廉大 相助。 廉喜復以木叉毆打廉大 。廉大 以木軸抵格。遂傷伊叔之命。則事出倉猝。無心誤傷可知。 即廉喜之妻。亦供稱並無讎隙圖產等情。且廉美已監禁病故。廉大 著改為應斬。監候秋後 處決。又諭。弟致親兄於死。若無可原之情。則當按律正法。不應減等發遣。今包普照淫兇蔑倫。怙 惡無賴。為通族鄰里所共惡。伊弟包祿。年方十六。聽從堂兄包佛保指使。其情實可矜原。包佛保已死。該部將包祿擬照該督所題發遣黑龍江與披甲人為奴。情罪不符。包祿著以枷 責完結。

1734諭。朕因近日刑部法司。辦理刑名案件。輕重失倫者甚多。而交與九卿會議之案。又多以姑息為寬大。潦草議覆。而不察其情理之當否。因將此本 發與九卿詳悉閱看。令其各抒己見。於朕前面奏。以觀其識見。便於教導。今日戶部尚書慶 復等十七人奏稱弟毆胞兄致死。法無可貸。禮部尚書三泰刑部尚書福敏張照侍郎王國棟等十 二人奏稱元正毆打厚正。厚正走避。元正趕毆。厚正奪棍回抵。出於一時情急。戴氏年老。 一孫幼 。厚正之罪。可以從寬等語。朕思人心風俗之根本。莫重於倫常。夫以田土細事。 而毆胞兄致死。實屬人倫之變。若因母老而曲從寬宥。則凡兇惡之人。父母年高。兄弟單少 者皆得肆行無忌。並可置倫常於不問矣。有是理乎。 元正趕毆之時。厚正已奪棍在手。可 免乃兄之撻擊矣。而乃持棍忿毆。一擊而殞乃兄之命。尚得謂之一時情急。出於不得已乎。 此等兇暴之徒。枉法容留。適足以為人心風俗之害。尚望其孝養伊母。撫乃兄之幼子。俾其成立耶。福敏張照王國棟乃專掌刑名之大臣。而識見卑庸。糊塗姑息。至於如此。不可不加 懲儆。著交部嚴察議奏。藍厚正照律即行處斬。

1736刑部議奏張揚成誣指妻徐氏與弟張洪仁通姦殺死張洪仁徐氏一案。依律兄毆弟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故殺妻者絞。二罪俱發以重者論。將張揚成 擬絞監候奉旨。弟乃手足之親。較妻為重。兄故殺弟。殘忍已極。今殺妻擬抵。而殺弟轉輕。於情理未 協。其如何更定律例之處。著九卿會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大功小功緦麻尊長毆卑幼死者絞。故殺亦絞。毆大功堂弟妹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故殺者絞。今請將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者律。均擬絞監候。至故殺期親弟妹。既 更定擬絞。則毆期親弟妹至死者。亦應照本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1792諭。刑部議覆安徽省民人程光鋸毆死胞弟程南運並弟媳汪氏二命。問擬斬決一本。已照籤發 下矣。程光鋸因胞弟程南運不允借錢。蓄意謀殺。前赴程南運家內。攜取柴斧。先將弟婦汪 氏砍斃。復將胞弟程南運連砍殞命。挾嫌逞忿。實為殘忍已極。該犯因借錢細故。殺死胞弟 弟婦二命。該部照平人科斷。依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問擬斬決。其罪已無可復加。覈其情節。 與前日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殺死胞叔陳公奇並胞叔之妾陳王氏一案。情罪相似。陳啟賢等二犯子嗣。已令該督查明年已及 者永遠監禁。 今程光鋸子嗣。亦應照此辦理。但此等罔顧倫常逞兇殘殺二命之犯。若將其子嗣永遠監禁。 轉得安坐囹圄。尚不足以示儆。所有此案程光鋸之子。並前次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子嗣。俱 著發往黑龍江給兵丁為奴。以飭倫紀而儆兇頑。嗣後似此情節殘忍者。俱照此酌覈辦理。

1793諭。劉兆綸為劉乞胞叔。劉喻氏亦係同族姪婦。若因劉乞與劉喻氏通姦。劉兆綸聞知前往斥 責。以致被戳。是劉兆綸竟屬無罪之人。即杖責亦不應問擬。今該犯已與劉喻氏相約。及至 黃昏前往。先有劉乞在彼。遂捏稱捉姦。將劉乞毆打。是劉兆綸圖姦同族姪婦。行止有虧。 而又因妒姦起釁。陷伊姪於立決。刑部遽照該撫所擬。定以杖責。不足蔽辜。劉兆綸雖係劉 乞尊長。不至死罪。亦應問擬軍流等罪。方足示懲。著該部即另行定擬具奏。

1799諭。三法司衙門具題浙江省民人汪應鳳毆傷胞兄汪應隴身死並聲明救母情切一案。內閣票擬 斬決及斬候雙籤請旨。固皆係按例辦理。今朕詳閱案情。汪應隴因伊母袒護幼子。將應出養贍食穀。不給其母。並出言頂撞。經朱氏嚷 扭結。汪應隴 輒敢將其母推跌壓住。用手撳按胸衣。經汪應鳳往拉。仍不放手。汪應鳳見其母面脹氣塞。 喊不出聲。情急用拳向毆。汪應隴移時殞命。是汪應隴之蔑倫肆逆。殊為兇橫可惡。汪應鳳 往拉不放。見其母面脹氣塞。事在危急。用拳向毆。實屬出於迫切。以情急救母之人。斃忤 逆不孝之犯。固不得以尋常毆死胞兄論。即改擬斬候。亦尚覺情節可憫。汪應鳳著免死改為 滿流。定地發配。且閱案內伊母朱氏尚有二子。亦不至侍養乏人。如此準情酌辦庶足以昭平 允而示矜恤。

1800直隸總督審題王仲貴聽從伊父王尚才主使。毆傷胞兄王仲香身死一案。照例 擬斬立決。夾籤聲明。奉旨。刑部題覆直隸省民人王仲貴毆傷胞兄王仲香身死一案。聲明倫紀攸關。將王仲貴依律擬 斬立決。細閱本內情節。王仲香調戲伊弟妻張氏。欲圖強姦。已屬亂倫傷化。迨經伊父王尚 才斥詈不服。將伊父揪倒欲毆。尤屬目無倫紀。及伊父王尚才忿極。喝令王仲貴毆打。王仲 貴無奈。隨用石毆傷王仲香額顱殞命。是王仲香淫兇殘忍。種種蔑倫。所犯應死之罪。不一而足。及王尚才喝令王仲貴毆打伊 兄。復經王仲貴代為央求。尚有不忍致死其兄之心。因王尚才不允。王仲貴始用石毆傷致斃。 迥非逞兇干犯。乃刑部照原題。於奉父命毆死蔑倫之兄者。仍依弟毆兄本律擬斬立決。並聲 明倫紀攸關。措詞不當。殊失情理之平。且與維持風化之義未協。所有王仲貴一犯。著即改 為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必再交九卿覈議。嗣後遇有此等死者自犯蔑倫之案。著刑部覈議奏明 請旨。著為令。欽此。續經刑部將已未入秋審服制案內。凡毆斃罪犯應死尊長之劉元書等五十一起。開單進 呈。奉旨。前因直隸民人王仲貴毆死蔑倫之兄王仲香。將王仲貴斬決改為杖流。並著刑部遇有此等 情節相同之案。覈議辦理。茲刑部檢查案卷內有與王仲貴事同一例之已入秋審緩決情實劉元 書等五十起。未入秋審應擬情實之令狐開保一起。開單進呈。奏請減等。此等服制命案。其 死者實係忤親不孝。或淫亂蔑倫。罪犯應死。若以倫紀攸關。仍將該犯按律問擬。原不足以 昭平允。但人心詐偽多端。儻干犯兄長之人。因其兄本犯應死之罪。概予減等。或有父母愛憐少子。遇傷斃兄長之案。裝點情節。諉 罪於已死之兄。以保全其逞兇之弟。亦不可不防其漸。自應分別辦理。俾無枉縱。所有劉元 書一犯。因伊母被兄姊忤逆氣忿自縊。劉元書痛母情切。致死逼斃伊母罪犯應死之兄姊。且 經緩決十一次。其易紹蘭賴瑞瓏林大翊張潮岳自強孟加奇冀國海王爾景黎南山康珍耿 宋登 舉韓治修佘名高韓遇盛等共十五犯。與王仲貴之案相同。亦經緩決八次至二次不等。俱著准 其減等。其陳義等三十四起。及未入秋審之令狐開保一起。均著交刑部。俟秋審兩次免勾改入緩決二三次後。再行請旨減等。 

1808諭。據汪志伊等奏審明因姦致死胞兄人犯恭請王命一摺。此案楊綱通姦親嫂。致斃兄命。按 律本應凌遲。該督等審明後。止應照常請旨正法。何必即請王命。若謀殺期親尊長之犯。如 此辦理。與行同梟獍者無所區別。 犯婦鄧氏。又請俟部議。辦理亦屬兩歧。現在楊綱一犯。 既已凌遲處死。所有罪應絞決之鄧氏。亦毋庸再交部議。著即行處絞。嗣後凡遇有關倫紀等 案。當按其服制分別覈辦。不得一律即請王命。以示準情定法至意。

1829奉旨。刑部議奏雲南巡撫伊里布具題恩樂縣民李迎燦毆傷胞兄李迎彩身死一案。查覈情節。該 犯李迎燦與伊兄李迎彩口角爭辨。當伊兄撲毆之時。儘可脫身逃避。乃即奮拳毆打。迨後被 揪被 客。該犯未受寸傷。輒敢 肆毆踢。統計傷至九處之多。干犯情形顯然。案係互 。 與實在被毆抵格適傷者不同。經該撫將李迎燦按律擬以斬決。仍援例夾籤聲請。於情罪殊未 允協。應即照刑部所議更正。李迎燦著按律問擬斬立決。所有該撫聲明並非有心干犯之處。 著毋庸議。並著通諭各省督撫。嗣後卑幼毆傷期功尊長致死罪干斬決之案。除係救親情切。 及毆死罪犯應死之尊長。仍俱照例夾籤聲請外。如尋常與尊長相毆致死之案。必係實在被毆 情急。抵格適傷。情可矜憫者。方准聲明並非有心干犯字樣。若傷多且重。雖被尊長 毆。 抵格致斃。即係互 。按律擬以斬立決。庶於矜恤之中。不廢明刑教之義。

1845議覆。查例載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如有心刃傷。依例問擬 絞決。若訊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俱擬絞監候等語。是卑幼致傷期親尊長。如係刃傷。均擬死罪。原以金刃為殺人之具。卑幼輒敢持以犯尊。故 無論傷之輕重。或與折傷同科。至施放鳥槍竹銃。致傷期親尊長。例無明文。從前各省辦理。 有比照刃傷及折傷以上問擬死罪者。亦有拘泥傷非金刃。照火器傷人軍罪上加等問擬遣戍者。 刑部亦因無治罪專條。以致辦理未能畫一。嗣後卑幼如因爭 。有心施放鳥槍竹銃。致傷期 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照刃傷例問擬絞決。若訊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憫者。即 擬絞監候。庶為允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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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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