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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諭。朕因近日刑部法司。辦理刑名案件。輕重失倫者甚多。而交與九卿會議之案。又多以姑息為寬大。潦草議覆。而不察其情理之當否。因將此本 發與九卿詳悉閱看。令其各抒己見。於朕前面奏。以觀其識見。便於教導。今日戶部尚書慶 復等十七人奏稱弟毆胞兄致死。法無可貸。禮部尚書三泰刑部尚書福敏張照侍郎王國棟等十 二人奏稱元正毆打厚正。厚正走避。元正趕毆。厚正奪棍回抵。出於一時情急。戴氏年老。 一孫幼 。厚正之罪。可以從寬等語。朕思人心風俗之根本。莫重於倫常。夫以田土細事。 而毆胞兄致死。實屬人倫之變。若因母老而曲從寬宥。則凡兇惡之人。父母年高。兄弟單少 者皆得肆行無忌。並可置倫常於不問矣。有是理乎。 元正趕毆之時。厚正已奪棍在手。可 免乃兄之撻擊矣。而乃持棍忿毆。一擊而殞乃兄之命。尚得謂之一時情急。出於不得已乎。 此等兇暴之徒。枉法容留。適足以為人心風俗之害。尚望其孝養伊母。撫乃兄之幼子。俾其成立耶。福敏張照王國棟乃專掌刑名之大臣。而識見卑庸。糊塗姑息。至於如此。不可不加 懲儆。著交部嚴察議奏。藍厚正照律即行處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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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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