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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奉旨。刑部議奏雲南巡撫伊里布具題恩樂縣民李迎燦毆傷胞兄李迎彩身死一案。查覈情節。該 犯李迎燦與伊兄李迎彩口角爭辨。當伊兄撲毆之時。儘可脫身逃避。乃即奮拳毆打。迨後被 揪被 客。該犯未受寸傷。輒敢 肆毆踢。統計傷至九處之多。干犯情形顯然。案係互 。 與實在被毆抵格適傷者不同。經該撫將李迎燦按律擬以斬決。仍援例夾籤聲請。於情罪殊未 允協。應即照刑部所議更正。李迎燦著按律問擬斬立決。所有該撫聲明並非有心干犯之處。 著毋庸議。並著通諭各省督撫。嗣後卑幼毆傷期功尊長致死罪干斬決之案。除係救親情切。 及毆死罪犯應死之尊長。仍俱照例夾籤聲請外。如尋常與尊長相毆致死之案。必係實在被毆 情急。抵格適傷。情可矜憫者。方准聲明並非有心干犯字樣。若傷多且重。雖被尊長 毆。 抵格致斃。即係互 。按律擬以斬立決。庶於矜恤之中。不廢明刑教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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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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