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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30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 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而橫加毆打。 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 終與親母有閒。毆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毆殺故殺。絞監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繼 慈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 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並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 嫁 。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產養贍。不在給財產一半之 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 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減毆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 贍銀之限。其子孫毆罵祖父母 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毋論。 

tiaoli 條例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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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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