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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 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 傷 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2

凡義子過房在十五 以下。恩養年久。 或十六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 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 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 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並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 數。 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 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 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 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條例/tiaoli 3

凡義子過房在十五 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 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故殺傷義子者。並以毆故殺傷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 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有違犯及殺傷者。並以 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 數。照本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有故歸宗。而義 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 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並同凡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 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父母。如義子違犯、及 殺傷義子者。不論過房年 。並以雇工人論。義絕者以凡論。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 同凡人論。

條例/tiaoli 4

凡父故之後。繼母將前母之子、任意陵虐毆殺故殺者。事發之日。地方官務將 情由審實。不必坐其繼母以收贖之虛罪。即將繼母所生偏愛子議令抵償。擬絞監候。如私行陵逼。致前妻之子 情急自盡者。將繼母之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未生有子者。勒令歸其母家。不得承受夫家 產業。所遺財產。俱歸死者之兄弟、及死者之子均分。若死者無兄弟亦無子嗣。查明死者應 繼之人、立嗣承受。至繼母之子問擬抵償。而前後止生二子。各無子嗣。一死一抵。必至絕 其宗祀。應照弟毆兄死存留承祀例。將繼母所生之子、枷號三月責四十板。存留承祀。其死 者應繼一子。將所有家產三分之二令承受。繼母之子不得與爭。再繼母與前子不合。其族長 鄰佑人等。當豫為勸解。令其相安。如遇兇悍不可化解之繼母。即量其財產為之分析另居。 免生事端。如繼母圖占家資、不容分居者。許族長人等稟官剖斷。儻族長人等坐視不問。聽 其繼母任意陵虐。致死前母之子者。事發之日。並將坐視之族長戶長、各杖八十。如戶長族 長有偏袒不公捏報之處。該地方官訊明。各杖一百。再前母之子。亦有倚恃年長。挾制繼母。 圖占家資。或因定有繼母治罪之條。故意不孝其繼母者。亦令族長人等鳴官。按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止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 如於本生親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為本生父母親屬孝服。 亦俱不准降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條例/tiaoli 6

凡繼母毆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 照父母毆故殺子孫律、分別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非 理毆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擬絞監候。 於秋審時將情罪可惡者、入情實冊內。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7

凡 繼母毆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父母毆故殺子孫律、分別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非理毆殺故殺者。 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擬絞監候。聽伊夫另行婚娶。如該犯婦於秋朝審案內、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8

凡嫡母毆故殺庶生之子。繼母 毆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父母毆故殺子孫律、 分別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嫡繼母加親母一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嫡母繼母非理毆 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俱照律擬絞監候。聽伊 夫另行婚娶。係毆殺者。嫡母繼母俱擬緩決。如係故殺者。嫡母入於緩決。繼母入於情實。 至嫡母繼母為己子圖占財產官職。故殺庶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擬絞監候。嫡母入於緩決。繼 母入於情實。應入緩決者。永遠監禁。應入情實者。如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俱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9

為人後者。如於本生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毆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伯叔兄姊以下。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罪。尊長殺傷卑幼同。

條例/tiaoli 10

繼母因姦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如姦夫 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尚有子嗣者。仍照謀殺卑幼為從律科斷。如審係姦婦起意。本夫已 故者。不論有無子嗣。亦照毆故殺前妻之子致令絕嗣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1

繼母因姦起意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者。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將姦婦擬絞監候。如姦 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已故。止此一子。致令絕嗣者。亦擬絞監候。若其夫尚有子嗣者。 將本婦發往伊 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2

親母因姦謀死子女滅口者。 不論是否造意。發往伊 給予兵丁為奴。姦夫仍照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13

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 於緩決。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斬監候。查明其夫止此一子。致令 絕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決。永遠監禁。至姑因姦將媳致死滅口者。 如係親姑嫡姑。擬絞監候。若係繼姑。擬斬監候。均入於緩決。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別造意加功。照律 治罪。

條例/tiaoli 14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者。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15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俱擬絞立決。

條例/tiaoli 16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絞決。法司 覈其情節。凡彈射禽獸。投擲 瓦。除耳目所可及者。毋庸夾籤聲明外。如投擲隔於牆壁。 彈射障於林木。以及駕船乘馬。升高舉重。實係力不能施。勢難自主。與耳目不及思慮不到 之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籤聲明。恭候欽定。如蒙聖恩准其減等。再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至妻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 理。

條例/tiaoli 17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絞決。 法司覈其情節。實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籤聲明。恭候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8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案件。審 無別情。無論傷之輕重。即行奏請斬決。如其祖父母父母因傷身死。將該犯剉屍示 。

條例/tiaoli 19

子孫誤傷祖父母父母致死。律應凌遲處死者。仍照本律定擬。援引白鵬鶴案內欽奉諭旨。及隴阿候案內欽奉諭旨。恭候欽定。其誤傷祖父母父母、律應斬決者。仍照本律定擬。援引樊魁案內欽奉諭旨。恭候欽定。至誤殺誤傷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20

子婦毆斃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報賄和情事。擬絞立決。其僅止不能管教其妻。實無別情者。將 犯夫於犯婦凌遲處所、先重責四十板。看視伊妻受刑後、於犯事地方枷號一月。滿日仍重責 四十板發落。

條例/tiaoli 21

子婦拒姦毆傷伊翁之案。審明實係猝遭強暴。情急勢危。倉猝捍 拒。或伊翁到官供認不諱。或親串鄰佑指出素日淫惡實 。或同室之人確有見聞證據。毫無 疑義者。仍依毆夫之父母本律定擬。刑部覈覆時。恭錄邢傑案內諭旨。將應否免罪釋放之處。奏請定奪。儻係有心干犯。事後裝點捏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傷者。仍 照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2

子婦拒姦毆斃伊翁 之案。如果實係猝遭強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確有證據。毫無疑義者。仍照毆夫之父母 本律定擬。刑部覈覆時。援引林謝氏成案。將可否改為斬監候之處。奏請定奪。若係有心干犯。事後裝點捏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死。及事 後毆斃。並非倉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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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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