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ouou qi 鬥毆七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28 | |
1728諭。此本內引雍正元年馬洪望救父毆死馬兆六。將馬洪望減等一案所降諭旨。嗣後人命案內。 有此等情由可矜者。仍援例兩請等語。當年降旨時。原有再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意令伊子將人毆 死者。豈可減等。此風斷不可長。著將朕旨全鈔。通行各督撫等語。此數語應當全載本中。 方與朕用法務期平允之意相符。今此本未將此旨全載。甚屬疏漏。又雍正五年曾降諭旨。李 紱審擬楊四毆死馬順一案。公然以楊四護父。強引鄭雄護母之例。欲將楊四之罪寬宥。夫殺 人者死。律有明條。大臣惟當敘明情由。以待朕之酌量。若似李紱之枉法市恩。則是朕之法 外施仁。偶然原情寬宥之處。臣工皆強為比照題請。以濟其市恩行惠卑鄙之私。而用法不得 其平矣。此旨亦因護父護母而發。皆朕慎重刑罰。惟恐寬嚴失中之苦心。凡遇此等案件。該 部及該督撫等。應將前後旨意一 載入。則情理方為周備。不至偏輕。此本著添寫具奏。並 通行各省督撫。嗣後一體遵行。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