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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諭。李大保因繼母李氏平日相待甚薄。適因爭奪酒壼。將李氏帶仆於地。李氏聲言送官究治。 李大保忿懼交加。輒欲自盡。於是先將一妻兩子用刀抹死。其殺妻之罪。雖無可逭。而其起 釁之處。則尚有因。常見繼母之於前母之子。其相待之刻。有在尋常情理之外者。夫子之於繼母。其奉養承順。服制禮節。一切與本生之母無異。此倫常之道也。則為繼 母者。亦當視如親生。顧復撫養。乃為交盡其道。乃有一等婦人。悍惡性成。不明大義。常 存分別之心。偏愛其所生之子。而薄待前母之子。若己未有子者。又或懷嫉妒之念。而憎惡 前母之子。或顯加之以陵虐。或陰中之以計謀。以致其子不得其死。甚且至於絕其夫之宗祀 而不恤。是不但母子之恩已絕。並視其夫如仇讎矣。向以名分所在。故律無擬抵之條。事既 出於情理之外。所當酌量立法。以防人倫之變。朕意若繼母於前母之子。有陵逼謀害等情。 至於身死者。將情由審訊確實。以其所生之子。議令抵償。若繼母未生子者。則令歸其母家。 不得承受夫家產業。如此庶使秉性兇悍不顧大義之婦人。有所儆戒。消其殘忍之心。而保全 其母子之恩誼。似屬有益。著九卿悉心詳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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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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