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59議准。律書有服親屬。皆以服制定罪。本宗依本宗之服。出繼依所降之服。故名例首 列服圖。於本宗五服之外。特標出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服制皆降一等之文。而不復另載為人 後者於本生親屬有犯、作何治罪科條。蓋以服定則罪定。毋庸復贅也。自律註於毆期親尊長 條內註云。兄弟雖為人後、姊妹雖出嫁降服。其罪亦同。於毆大功以下尊長條內又註云。族 兄出繼、族姊出嫁、不作無服等語。此二條於期親但言兄姊而不及伯叔。於大功以下又但言 緦麻兄姊、而不及大小功尊長緦麻尊屬。措辭既不該備。律條又無明文。引用遂多疑義。有 謂不降兄姊而降伯叔者。有謂不降緦麻而降大小功者。有謂伯叔較兄姊為尊。大小功較緦麻為近。皆屬不應降者。議論紛歧。問刑衙門。致鮮依據。今細 考服圖。詳叅全律。法律之與服制。條理井然。為人後者。於所後之伯叔兄姊。既各準本宗 期功緦麻制服。如有干犯。按照服制議罪。不得減而從輕。於本生伯叔兄姊。已各降一等制 服。如有干犯。自照所降之服論罪。不得加而從重。宗無二統。法不兩科。義極明顯。且即 以定罪之輕重而論。毆期親尊長死者斬決。降一等為大功。毆死者亦斬決。其罪同。大功降 為小功。毆小功尊長死者亦斬決。其罪同。惟小功降為緦麻則斬候。緦麻降為袒免。則絞候。 謀故殺期親尊長者。降凌遲為立斬。似乎微有不同。而其明正典刑、敦倫飭紀之大義。未嘗 不昭然並著也。他如服輕而罪重者。祖父母服止期年。而與父母同。外祖父母服止小功。而 與期服伯叔同。則從輕從重。律文各有明條。亦已詳載。是為人後者。於本生伯叔父母姑及 兄姊有犯。悉依所降服制論罪。準之於禮而禮無不合。按之於律而律無不明。所謂疑似叅差。 昧於引用。不特罪名有關出入。且開高下其手之漸者。並非律書之有疏漏。實皆此二條註語生其窒礙也。嗣後為人後者。如於 本生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律毆祖父母父母條定罪。不與期親尊長同科。其伯叔兄姊以下。 均依律以所降之服科罪。尊長之於卑幼亦如之。毋庸另議專條。律註二則。均行刪去。則律 書之正義聿昭。親親之等殺允協。一切疑似叅差之見。可以盡除。引用畫一。官吏無能高下 其手。倫紀敘而刑憲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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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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