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8諭。刑部覈題四川省孔張氏推跌前妻之子孔文元落河身死一案。將孔張氏照繼母毆殺前妻之 子。其夫現無子嗣律。擬絞監候。已依議行矣謀殺幼孩之案。若在他人。即立置重辟。因有繼母名分。 是以定例止擬絞監候。將來辦理秋審時。若將該犯予勾。則孔張氏係孔文元繼母。乃為其子 抵償。於名分究有關礙。然一經免勾。數年後。仍得照例減等收贖。與其夫完聚生子。安享 家產。是使兇悍之婦。竟得遂其謀占之私。亦不足示懲儆而全幼 。著交刑部查明。凡有此 等繼母毆殺前妻幼子者。雖經免勾之後。仍永遠監禁。遇赦不赦。聽伊夫另行婚娶。所有孔 張氏一案。即照此辦理。著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