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刑部覈覆陝西巡撫鄂山奏民婦林謝氏被伊翁林幗亨強姦不從。將其莖物割落。 因傷身死。審將林謝氏依律凌遲處死。聲明林幗亨亂倫強姦子媳。割由情急。與無故逞兇干 犯者不同。援案聲明奏請定奪。奉旨。林謝氏著改為斬監候。餘依議。又議准。嗣後子婦拒姦毆斃伊翁之案。如果實係猝遭 強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確有證據。毫無疑義者。仍照毆夫之父母本律定擬。覈覆時援 引林謝氏成案。將可否改為斬候之處。奏請定奪。若係有心干犯。事後裝點捏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死。及事 後毆斃。並非倉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