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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奏准。查姑媳名 分綦嚴。如果其媳不遵教訓。原可責處。是以律內姑殺媳無論謀故。均擬流收贖。自乾隆四 十八年直隸老王邢氏謀死伊媳小王邢氏一案。欽奉諭旨。始定有實發之例。然爾時止論謀殺。其故殺者。則仍照律擬流收贖。伏思過門童養之媳。或因父母已故。或因家貧無力養贍。送至夫家。俟及 後再行成婚。情形本屬可憫。為 翁姑者。自當憐其孤苦。格外矜恤。方不失為尊長之道。乃日久厭惡心生。陵虐折挫。無復 人理。甚至起意毒毆致斃。迨犯案到官。因姑媳名分已定。不過虛擬罪名。照律收贖。有治 罪之名。無治罪之實。以致毫無畏忌。嗣後姑故殺子媳之案。除年在十六 以上、仍照例准其收贖外。如有將十五 以 下童養幼媳。非理陵虐。逞忿故殺。情節殘忍者。照律擬罪。酌予監禁三年。限滿由有獄管 獄官察看情形。實知改悔。據實結報。即予釋放。儻在監復行滋事。犯該笞杖者、仍准收贖。 犯該徒罪以上。加監禁半年。犯軍流以上。加監禁一年。再行釋放。若官吏獄卒故意陵虐。 照陵虐罪囚例、加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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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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