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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60議准。凡有投遞匿名揭帖、及張貼揭帖、串通棍徒夥詐者。責 成五城御史、及該地方官役、嚴行拏究。除揭帖情由不議外。將犯人照光棍為首例治罪。其容留教唆之人。照光棍為從例治罪。 若地方官役徇縱不拏。五城御史查明題 。一 治罪。

1668議准。凡投匿名文書者。仍照律行。

1675諭。投貼匿名揭帖。前經嚴禁甚明。近見兇惡之徒。投貼匿名揭帖者。愈加猖熾。如果有裨 國家之事。不妨明白具奏。 且設有通政使司衙門。令其上達。此等兇惡之徒。並不知國家 事務。捏造悖謬言詞。妄行投貼。大干法紀。理應從重治罪。以懲兇惡之輩。嗣後投貼匿名 揭帖事犯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著即行處死。若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 出首者。即令開戶。俾得其所。著即通行曉諭在京官員。並八旗包衣佐領辛者庫軍民人等知 悉。

1682議准。凡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首告部院衙門及投送者。俱不准行。 仍將本犯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送者。降四級調用。有接受具題審理者革職。其有不 肖官員。唆使劣棍。黏貼揭帖。布散首告者。即照本犯之例治罪。若該管地方官不行查拏。 別經發覺。將司坊官專汛把總等各罰俸一年。御史、兼轄營官。罰俸六月。步軍校等各罰俸一年。副尉罰俸六月。統領、總尉 等各罰俸三月。看守地方之步軍。枷號三月鞭一百。營兵司坊衙役。枷號三月責四十板。

1808諭。御史李本榆奏請申明匿名揭帖定例一摺。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應絞候。立法綦 嚴。原以懲姦宄而杜傾陷。但若將所遞書詞。不辨情節輕重。一律燒毀。不為管理。是使逞 刁挾詐之徒。隱匿姓名。肆意誣告讎扳。轉得置身事外。殊不足以示儆。即如謝升誣告本官。 黃瑞誣告地方文武各款。經查究緝獲後。審係子虛。即將該二犯按律正法。即使匿名書詞。 所控得實。亦仍將該犯擬以絞候。屆時或酌量免勾。亦不能竟行免罪。是查辦訐告之事。實 欲究治匿名之人。正須就所遞書詞字 。辨認訪緝。豈可概行焚毀。致啟蒙蔽。殊有關繫。 所奏斷不可行。惟應飭役嚴密緝拏。勒限催比。務令罪人就獲。按律懲辦。毋任漏網。至所 奏刑部現在審辦匿名揭帖宋調梅規避倉差一案。原可取保省釋。此後匿名揭告之案。本犯未 獲。毋庸先將被告之人傳集羇禁。即有應須待質之處。亦不妨先行取保。俟獲犯到案後。再行傳提質對。以免 累。

1819諭。匿名揭告。最為人心風俗之害。其意本因挾有私嫌。藉圖傾害。一經查辦。不特所告之 人。枉受汙衊。並波及案外之人。酷遭 累。以無名之罪語。令官司荼毒平人。而陰謀者乃 袖手旁觀。以快其私忿。其險惡之情。甚於鬼蜮。律載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 即為燒毀。若將送入官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者雖實不坐。立法至為明切。 嗣後凡有拾獲匿名揭帖者。著即將原帖銷毀。不准具奏。惟關繫國家重大事務者。密行奏聞。 候旨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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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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