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808諭。御史李本榆奏請申明匿名揭帖定例一摺。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應絞候。立法綦 嚴。原以懲姦宄而杜傾陷。但若將所遞書詞。不辨情節輕重。一律燒毀。不為管理。是使逞 刁挾詐之徒。隱匿姓名。肆意誣告讎扳。轉得置身事外。殊不足以示儆。即如謝升誣告本官。 黃瑞誣告地方文武各款。經查究緝獲後。審係子虛。即將該二犯按律正法。即使匿名書詞。 所控得實。亦仍將該犯擬以絞候。屆時或酌量免勾。亦不能竟行免罪。是查辦訐告之事。實 欲究治匿名之人。正須就所遞書詞字 。辨認訪緝。豈可概行焚毀。致啟蒙蔽。殊有關繫。 所奏斷不可行。惟應飭役嚴密緝拏。勒限催比。務令罪人就獲。按律懲辦。毋任漏網。至所 奏刑部現在審辦匿名揭帖宋調梅規避倉差一案。原可取保省釋。此後匿名揭告之案。本犯未 獲。毋庸先將被告之人傳集羇禁。即有應須待質之處。亦不妨先行取保。俟獲犯到案後。再行傳提質對。以免 累。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