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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i 訴訟四 → Wugao er 誣告二 → tiaoli 條例 → Li 27 | |
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 致死者。擬斬監候。若誣告到官。或捆縛嚇詐逼認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其止空言捏指。 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逼認情事。死由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賊致斃人命之 案。訊係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 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擬。其捆縛拷打致令 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雖有自盡實 。應於因事用強 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止 空言查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徒三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