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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i 訴訟四 → Wugao er 誣告二 → tiaoli 條例 → Li 28 | |
凡官民人等告訐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讎以圖報復 者。內外問刑衙門。不問虛實。俱立案不行。若呈內臚列多款。或涉訟後復告舉他事。但擇 其切己者。准為審理。其不係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將該原告照違制律、杖一百。再加枷號一月。係官、革職。已革者、與民人一律辦理。如敢妄捏干己情 事聳准。及至提集人證審辦。仍係不干己事者。除誣告反坐罪重者。仍從重定擬外。其餘無 論所告虛實。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枷號三月。滿日發近邊充軍。 旗人有犯。銷除旗檔。一例問發。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