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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i 訴訟四 → Wugao er 誣告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61 | |
1761議准。例載挾讎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者。為首絞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審無挾讎。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邊 充軍。為從滿徒。 又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應抵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各等語。至子孫誣告蒸檢祖父母父母屍作何治罪。例無明文。刑部辦理成案。比照棄毀祖父母父母屍 律。擬斬監候。夫子孫忍以父祖死屍誣告蒸檢。擬以重辟。誠不為枉。但實有父祖與人口角 毆受傷。子孫未經在場目 。不知其傷之重輕、與致命不致命之處。或伊父祖越日身死。 為子孫者悲哀憤怨。思欲復讎。因而告官請檢。迨至檢驗。並無致命傷痕。子孫雖不為無罪。 然其意實欲雪父祖之冤。別無藉屍誣陷之意。與有心誣告慘遭蒸檢者迥別。若概議以重辟。 勢必畏罪飲恨。不敢申雪。查誣告蒸檢凡人死屍。例將挾讎誣告、與誤執傷痕、分別治罪。 今子孫控告蒸檢父祖死屍。亦應將兩項情節。量為區別。如係有意挾讎。則殘逆已極。應較 凡人加重。若係無心誤執。則愚誠可憫。應較凡人稍輕。謹酌擬一條。增入刑律誣告條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