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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諭。據奎林奏審擬刑逼良民為匪之縣丞史 綵一摺。內稱訊明所誣匪犯 武李廉二名。實無 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挾嫌控告。差拏到案。該縣丞因循 延。發原差張連莊茂管押。 武 等並無銀錢送給。該差因將 武等用竹根撐開兩手。繩弔屋樑。連夜 加拷打。以致 武等誣認從逆為匪。請將張連莊茂發往烏魯木齊給種地兵丁為奴。在臺灣枷號 半年。滿日發遣等語。張連莊茂。因本官發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屬不法。復敢於嚴禁 班館之時。將 武等濫行 加弔打。以致畏刑誣服。 累良民。情殊可惡。臺灣民刁俗悍。 若僅如內地案件。按照定例辦理。不足以儆刁惡而安善良。張連莊茂。著交地方官。在臺灣 照樣弔打一月。然後枷號半年。滿日再行依擬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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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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