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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奏准。誣竊與疑竊致斃人命之案。定例各有專條。誣竊例內於死者則分別 良民舊匪。於誣者又分別有心無心。原期縷析條分。便於引用。茲查無心誣竊。與疑竊肇 各案情節。大抵相同。兩例叅觀。界限殊未明晰。因思此等疑竊案件。除因疑而誣者。仍應 照誣竊定擬外。其始終疑竊者。既可謂之為疑。即不得謂之為誣。是無心誣竊一層。應當節 刪。至所誣之人。果係良民。自較誣指舊匪為重。捕役人等妄拏誣陷。自較平民誣竊為重。 此等情節。秋審案內皆可臨時酌覈。分別辦理。毋庸另立章程。定案時亦毋庸豫分差等。再 誣竊例內。既有拷打傷重字樣。則傷輕者又無憑覈辦。疑竊例內。亦未將威逼自盡者載明。 均應酌量修改。並將疑竊斃命例文並為一條。以便遵守。嗣後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致死 者。俱擬斬監候。如誣告到官。及捆縛嚇詐逼認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若止空言捏指。 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逼認情事。死由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疑賊致斃人命之案。悉照謀故 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並威逼人致死各本律例、定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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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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