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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5

內外大小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 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加枷號一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贓。並減一等。計贓 在十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 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斃人命。 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八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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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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