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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議准。二十三年欽奉諭旨。嗣後除因公挪移及倉穀黴浥情有可原等案。仍照舊例外。所有實係侵虧入己者。限內 完贓減等之例。著永遠停止。欽此。伏思朘削民膏。與侵虧國帑。同為貪縱骫法。侵盜者既有不宥之例。枉法者猶蒙寬減之名。誠恐嗜利之徒。計 圖肥己。遇事婪贓。巧於剝取。即經事犯。而以多認少。與受一詞。贓數易於全完。仍得以 減等倖邀寬典。於立法懲貪之道。未歸畫一。是以刑部近來辦理此等案件。俱於本內議以不 准減等。請旨遵行。但未將此例定有明條。貪墨者或猶覬覦萬一。應請嗣後除不枉法贓、及准枉法論、 並坐贓致罪等項。俱仍照舊例辦理外。其實係入己枉法贓者。即使限內全完。仍照原擬治罪。 不准減等。所有例內枉法贓限內全完減等之條。永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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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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