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92諭。據吉慶 奏博山縣知縣武億。於緝捕事件。任聽衙役妄拏平民。濫刑重責。以致 累無 辜。已將武億革職。蠹役倚官滋事。最為閭閻之害。法禁綦嚴。但向來蠹役詐贓斃命。以及假差嚇騙等項。 律有專條。自可按例定擬。其奉有差票而妄行拘拏。別無詐索情事者。未經著有定例。此等 衙役。慫恿本官濫行差拘。 累無辜。及至滋生事端。本官被 降革。而該役等轉得置身事 外。又於後來官員任內試其伎倆。殊不足以示懲儆。不特衙役為然。即書吏長隨以及幕友。 亦往往有愚弄本官。聳令任意妄行。貽誤地方。即本官去任。所謂官去吏不去。仍可作弊。 此等惡習。不可不加之懲治。使知儆畏。嗣後除書役等詐贓斃命等項。仍按律治罪外。其雖 無嚇詐等情。而有藉勢妄為。累及平民。致令本官降革者。所有幕友書役長隨。應如何酌定 治罪之處。著該部詳細定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嗣後地方官有應 降革之案。該督撫先飭該管上司嚴究幕友書役長隨等。如有聳恿愚弄情事。即拘拏看守。除舞弊詐贓、及捕役藉端誣拏平民。並奉差緝賊混拏充數等款。俱 照例辦理外。其審無前項情弊。但有倚官滋事、慫令妄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處分 上加一等。本官降一級者。將該犯杖七十。降二級者、杖八十。降三級者、杖九十。降四級者、杖一百。革職者、杖六十徒一年。如本官罪止擬徒。亦 各於本官罪上加一等治罪。籍隸本地者、即交本地方官。外籍者、遞回原籍。仍嚴加管束。 不許復充。儻仍 身該地。欺瞞後任。改易姓名。復充書役及幕友長隨者。應令該督撫詳加 查察。一經得實。即嚴 治罪。其本官罪至軍流外遣者。仍與本官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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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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