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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houzang yi 受贜一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825 | |
1825諭。王鼎等奏審訊徐倪氏等於犯案後向經手官吏行賄舞弊分別定擬一摺。此案已革德清縣知 縣黃兆蕙。於蔡鴻報案時近在同城。藉病推諉。玩視人命。以致屍骨 遭蒸檢。幾成冤獄。 又於和息時得受賄銀一百圓。實屬貪劣不職。著從重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已革歸安縣知縣 馬伯樂。雖訊無婪贓情事。惟首先承審。既未究出實情。又失察伊兄馬汝霖及家人刑仵等詐 索多贓。復檢驗不實。致釀巨案。且於該撫審訊時。謂為非刑鍛鍊。向副考官投遞書信。希 圖挾制。殊屬刁健。著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已革湖州府知府方士淦。始則任德清縣藉病 推諉。繼復聽武康縣以屍腐為詞。不如法相驗。種種督率無方。形同木偶。迨委令督同開檢。又未能檢出傷痕。實屬昏憒。著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已革巡檢馬汝 霖。於家人李明求託時。得受洋錢三百圓。始而不肯成招。繼復自行殘傷。抗違不到。情殊 刁詐。所擬發附近充軍。尚覺過輕。著改為邊遠充軍。已革錢塘縣典史劉椿。於犯婦徐倪氏 在監自盡。雖訊無得賄故縱情弊。惟不加意防範。致淫兇首惡。倖逃顯戮。非尋常疏忽可比。 所擬杖六十徒一年。尚覺過輕。著改為杖八十徒二年。黃兆蕙家人崔湧。為伊本官過付和息 贓銀。又自得洋銀二十圓。僅擬杖責。亦覺輕縱。著改為杖八十徒二年。署杭州府知府張允 垂。失防擬徒人犯在獄自盡。著交部照例議處。所有此案不能審出實情。並失察之歷任巡撫 臬司。著查取職名交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