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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houzang er 受贜二 → Youshi yicai qingqiu 有事以財請求 → tiaoli 條例 | |
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 仍分有祿無祿。如抑勒詐索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別項餽送。不係行求。 仍照律擬罪。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 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祿無祿。有祿人概不減等。無祿人各減一等。其行求說事。過錢 之人。如有首從者。為首、照例科斷。為從、有祿人聽減一等。無祿人聽減二等。如抑勒詐 索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別項餽送。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增修。] 凡屬員以財行求上司保送題升、並大計軍政卓異薦舉者。如受財之上司。果於 事後據實盡首者。免其治罪。並免追贓。止治以財行求並說事過錢人之罪。如以財行求之屬員、有於事後據實 出首者。免其治罪。受財之上司。照原贓數加倍追給。止治受財及說事過錢人之罪。若說事 過錢之人據實首明者。免其追贓治罪。仍將與受之贓追出。賞給一半。止治與受人之罪。至 有贓多首少者。照不實不盡律科罪。其贓少首多者。以訛詐律治罪。儻復隱匿不首。一經發 覺。計贓照律加倍治罪。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乾隆五年查或免追贓。或邀給賞。適足開詐 欺儌幸之弊。且與律義不符。刪。] 凡受賄頂兇之案。除案外之人。得受正兇賄賂。挺 身到官頂認。在外省業已招解臬司。在京內現審案件。業經法司會審。已屬成招定罪。幾致 正兇漏網者。仍照頂兇本例分別問擬外。如尚未成招。罪未議定。旋即破案者。行賄之兇犯。 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認者。計贓以枉法論。至頂兇已經招解之案。如係同案之犯。代 認重傷。致脫本犯罪名者。減正犯罪一等定擬。未招解者。仍照原犯本罪科斷。受贓重者。 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謹案此條嘉慶五年定。] 姦徒得受正兇賄賂。挺身到官頂認。審係案外之人。在外省業已招解臬司。在京業經法司會審。己屬成招定罪。幾致正兇漏網者。俱照 本犯徒流斬絞之罪。一例全科。若正兇放而還獲及逃囚自死者。頂兇之犯。照本罪減一等。 其行賄本犯。除應立決者、毋庸另議外。原犯應入情實者、擬為立決。應入緩決者、秋審時 擬入情實。原犯軍流等罪。照軍流脫逃改調例、加等調發。徒杖以下。按律各加一等。如尚 未成招。罪未議定。旋即破案者。行賄兇犯。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兇者。減正犯罪二 等。至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脫本犯罪名。已招解者、減正犯罪一等。若原犯本罪、重於 所減之罪或相等者。各加本罪一等。未招解者、仍照本罪科斷。行賄兇犯。均各照原犯罪名 定擬。教誘頂兇者。與犯人同罪。計贓重者。行賄頂兇教誘各犯。無論案內案外。已未成招。 均以枉法贓從其重者論。照例與受同科。說合過錢者。各減頂兇之犯罪一等。受財重者。准 枉法贓從重論。如有子犯罪而父代認。其子除罪應立決者、毋庸另議外。如犯應斬絞監候者。 俱擬以立決。軍流徒罪。各以次遞加。 [謹案此條原例。一載名例稱與同罪門內。一載本門。嘉慶十九年。因一事分載兩門。引斷恐致錯 誤。是以修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