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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hawei er 詐偽二 → Sizhu tongqian er 私鑄銅錢二 → tiaoli 條例 → Li 26 | |
拏獲私鑄之案。將各犯情由審明。照強 盜例、分別法所難宥情有可原。於疏內聲明。三法司詳加覈覆。將法所難宥者照例立決。情 有可原者請旨發遣。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者。俱杖 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將空房別舍。誤借匪人。及有見聞。隨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係並未 在場。亦非受賄容隱。杖六十徒一年。如承審各官。並不嚴究實情。或移輕就重。草率定案。 或移重就輕。故為開脫。該督撫題 。照故出入律、治罪。其上司各官通同徇隱者。照例議 處。 [謹案此條雍正十一年定。嗣於乾隆十四年。定有分別斬候發遣新例。此條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