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hawei er 詐偽二 → Sizhu tongqian er 私鑄銅錢二 → tiaoli 條例 → Li 34 | |
凡私鑄鉛錢。如有夥黨鳩工。大鑪廣鑄。至十千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 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者。俱杖八 十徒二年。其鎔化些須鉛斤。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 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察者。俱杖八十。至 私鑄鉛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仍依次遞減科斷。 [謹 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將上三條改併。嘉慶二十五年。停發黑龍江遣犯。將原例擬發黑 龍江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十二年 於未成為從房主人等下。增知而不首四字。遞減科斷下。增不知情者不坐六字。二十四年。 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循舊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