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8諭。嗣後私鑄及販賣事發。地方文武官員。知情則立斬。家產人口入官。不知情則革職。司 道官員。事發一起。則降二級。事發兩起。則降四級調用。私鑄為首之人。及工匠私販買賣 為首之人。被獲則立斬。家產人口入官。為從之人則立絞。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而不擒拏舉 首。俱照私鑄倡首之人治罪。糧船上人私販被獲。亦照此例治罪。管船千總船頭。則立斬。 家產人口入官。總管運船廳官知情。亦照此例治罪。不知情者革職。凡商船鹽船內私裝販賣 之人。亦照此例治罪。貨物船隻俱入官。糧船過往。取沿途河泊所在地方官員。並無興販買賣私錢保結。立刻給付。催趕起行。給此文後。別處 獲船中私錢。何 處買錢。即將賣錢地方出結官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