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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06題准。凡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騙人行使。為首者係旗下 另戶人枷號兩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當差。係旗下家人枷號兩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給窮披甲人 為奴。係民枷號兩月。責四十板。僉妻發黑龍江給窮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 人枷號一月流三千里。折枷號兩月鞭一百。係民亦枷號一月。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折責四十板。

1708諭。嗣後私鑄及販賣事發。地方文武官員。知情則立斬。家產人口入官。不知情則革職。司 道官員。事發一起。則降二級。事發兩起。則降四級調用。私鑄為首之人。及工匠私販買賣 為首之人。被獲則立斬。家產人口入官。為從之人則立絞。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而不擒拏舉 首。俱照私鑄倡首之人治罪。糧船上人私販被獲。亦照此例治罪。管船千總船頭。則立斬。 家產人口入官。總管運船廳官知情。亦照此例治罪。不知情者革職。凡商船鹽船內私裝販賣 之人。亦照此例治罪。貨物船隻俱入官。糧船過往。取沿途河泊所在地方官員。並無興販買賣私錢保結。立刻給付。催趕起行。給此文後。別處 獲船中私錢。何 處買錢。即將賣錢地方出結官革職。

1723諭。偽造假銀之人。甚屬可恨。此等人犯。治罪之例甚輕。著交與九卿詹事科道。另行嚴加 定例議奏。俟命下。通行曉諭直隸各省。自雍正三年起。照新例擬罪。欽此。遵旨議准。嗣後若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不分旗民。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 即在本地方枷號兩月杖一百。係旗人另戶、發往黑龍江當差。係民及旗下家人、俱發黑龍江 給披甲之人為奴。雖遇恩赦。不准援免。

1741議准。例載私鑄無字砂殼錢文。比照偽造印信未成律、減等 擬流。姦民恃例禁稍寬。幸重罪可免。貪圖微利。轉啟犯法之端。應從重定擬。但砂殼小錢。 並無年號字樣。稍與私鑄大錢有閒。減等擬流。固屬太輕。概擬斬決。又覺漫無區別。應將 私鑄砂殼小錢之犯。為首及匠人均擬斬監候。其例應絞決者。改照免死減等例、分別發遣。 例應發遣者。改為滿流。流罪以下。依次遞減一等。

1744議准。查國初定律。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後以不足止姦。遞漸加增。至雍正三年定例。私鑄為首及匠人斬 決。家產入官。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絞決。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私鑄而不拏獲舉首者。俱照 為從例絞決。不知情者杖一百。後又以例屬過嚴。議照強盜例。分別法無可貸。情有可原。 其情有可原者。改為發遣各在案。又乾隆五年奏准。私鑄無字砂錢。為首及匠人擬以斬候。 其照私鑄應擬絞決者。俱擬發遣。應擬發遣者。改為滿流。以次遞減。通行在案。查私鑄錢 文。有關國寶。是以定例綦嚴。若無字砂錢。雖亦銅質。究與成字錢文不同。是以從前議罪各行 遞減。今藥煮鉛錢。較之砂錢。並非銅質。其錢不久顏色脫落。即成無用之物。似與砂錢更 屬有閒。但例內惟有藥煮鉛銀為首擬遣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擬流之條。並無私鑄鉛錢之例。若 竟照此例問擬。又似太輕。謹酌議照國初私鑄銅錢原律。為首及匠人、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里長知而 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1753諭。從來錢文私銷之弊。甚於私鑄。是以律載罪名較重。朕前經降旨。令各省督撫實力嚴查。 乃近年來拏獲私鑄者。尚或有之。拏獲私銷者殊少。蓋因地方官不過奉行故事。私鑄易於犯 案。而私銷非實心訪察。難以跟尋。遂致姦徒漏網耳。今日進呈本內。河南巡撫蔣炳題訪獲 私鑄究出私銷一案。辦理甚屬可嘉。可見伊於地方諸事。尚屬留心。至刑部覈覆張師載訪獲 翦邊私鑄一案。該犯等既將制錢翦邊改鑄。即與私銷無異。但此案為首之犯。已歸入私鑄案 內問擬斬候。是以照部議完結。可傳諭各督撫。嗣後應飭屬詳悉確查。嚴行究審。不特現獲 盜銷之案。固應治以本罪。即私鑄之案。或有私銷情弊。務須究出實情。按律定擬。不得但 以私鑄混入結案。又諭。今日進呈刑部議覆河南巡撫蔣炳訪獲私鑄一本。蔣炳因訪獲私鑄。究出私銷。將聽從銷 鑄之李紹臣依銷毀制錢為從例擬絞立決。所辦甚為合宜。從來錢文私銷之弊。甚於私鑄。然 私鑄易於發覺。而私銷非實心訪察。難以跟尋。前經降旨。令各省督撫飭屬嚴查。而近年來拏獲私鑄。不過就案完 結。未能實力跟查。於私鑄之中究出私銷者。積習因循。徒使姦徒漏網。何以示懲。嗣後各 該督撫等。均應照蔣炳所辦。嚴飭各屬實力奉行。務使究出銷毀確情。按律定擬。不得混行 結案。可於伊等奏事之便。再行傳諭知之。

1757諭。據李侍堯奏廣東行使制錢內。有攙和古錢。並有吳逆之利用昭武洪化等偽號錢文。請亟為查禁等語。前代廢錢。流傳至今。已屬無幾。該省攙和行使。相沿已久。若盡行查禁。轉 使吏役得以藉端滋擾。如唐宋元明之舊錢。不妨仍聽民便。至偽號錢文。則當嚴行查禁。但 辦理不善。恐小民無知。以現有錢文。官為收禁。日用無出。情有不願。著該督撫等出示曉 諭。所有利用等偽號錢文。准民閒檢出。官為收換。如係小錢。則以兩錢換制錢一文。小民 自當踴躍從事。所換偽錢。即充鼓鑄之用。其發兌鋪戶。則應嚴禁不得收兌。其如何辦理妥 協之處。著該督撫等定擬具奏。他省或有似此者。一體傳諭知之。

1791諭。據長麟奏訪拏收藏小錢之黃甲一犯。訊稱此項小錢。從湖北開張緞店之屈恆太鍾嘉茂處得來。查驗背面清字。多係寶黔寶雲寶源字樣。現在 咨明湖廣雲貴各省確查嚴辦等語。所辦好。小錢攙雜流行。於錢法大有關礙。節經降旨通諭 各督撫。一體認真嚴禁。乃黃甲屈恆太等。並不遵例繳銷。膽敢輾轉藏寄。若各省姦商從而 效尤。則官為收賣查禁之例。仍屬有名無實。不可不嚴究以絕根株。其小錢背面所鑄寶黔寶 雲字樣。自係雲貴二省私鑄。由湖廣流行到蘇。該二省向來有私鑄小錢之弊。雖經上年嚴定 章程。通行禁止。而地方官奉行不力。積弊未能一時肅清。著譚尚忠額勒春嚴飭所屬上緊查 拏。勒限呈繳。如再視為具文。該處姦商仍將小錢私行販賣。一經查出係寶黔寶雲字樣。惟 該省督撫是問。至寶源係工部錢局字樣。官鑄斷無此等小錢。想係姦商等見通行錢文內有寶 源字樣。私銷仿鑄。並著湖廣督撫逐一根查。此樣小錢。究竟何處私鑄。嚴辦示儆。

1795諭。刑部議覈湖廣盤獲私販小錢案內通同販賣之犯。請改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此等擬流之犯。 發配向無一定省分。現在正當肅清錢法整頓剔除之際。而雲貴四川廣西等省。向為小錢淵藪。若將此等不法姦民發往。更易作姦牟利。嗣後遇有拏獲販 賣小錢。應行擬流之犯。著該部查明向無私鑄小錢省分。按照里數酌量發配。以杜姦販而絕 弊端。又議准。小錢照從前定價。每斤給以大錢六十文。無拘錢數多少。准其呈出易換大 錢。予以一年之限。令其收買淨盡。儻再私行藏匿。不肯呈繳。經官查出。或被旁人告發。 即比照經紀鋪戶收買翦邊攙和貨賣。分別錢數至十千以上。照攙和私錢行使充軍例、量減一 等治罪。不及十千者。枷號一箇月杖一百。

1853諭。刑部奏請酌定私鑄大錢罪名一摺。本年刑部辦理王立兒私鑄大錢一案。照新定私造官鈔 章程。擬以斬候。業經照擬允行。如原情定罪。法之必行。現當局鑄大錢。膽敢玩法私造。 即應立置重刑。亦屬罪所應得。但恐承審各員。或因罪名甚重。改擬情節。巧為開脫。是峻 法徒為虛設。而藐法姦民。轉因此而倖免。嗣後私鑄大錢人犯。著即照刑部所請。首犯匠人。 係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所有前擬斬候之王立兒等。即著照此辦理。至私鑄大錢為數較少。或數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者。並著照私鑄制錢本例辦理。 

1854諭。前因刑部奏私鑄大錢人犯定為斬監候。俟秋審時分別酌辦。所奏含混。諭令再行覈議。 茲據該部將問擬斬候各犯。分別情實緩決定議具奏。現在大錢壅滯。皆由私鑄日多。若如該 部所議。私鑄僅止一次。為數不及十千者。酌入緩決。姦民勢必避重就輕。私鑄仍難禁絕。 嗣後私鑄大錢案內為首及匠人問擬斬候之犯。無論錢數次數。均著入於秋審情實。至案內應 擬遣軍流徒等犯。均著照該部所議辦理。

1855諭。私鑄錢文。本干例禁。尤宜嚴加懲治。嗣後凡私鑄大錢人犯。拏獲到官。除將該犯按新 定律例議置重典外。仍將該犯家產入官。並准軍民人等首告。誣告者仍反坐。又議准。官役人等拏獲私鑄大錢之案。如有受賄賣放者。即照受財故縱與囚同罪至 死者絞律擬絞。仍從重按私鑄人犯罪名分別立決監候。其僅止徇隱包庇。並無受賄賣放情事 者。俱按減罪人罪一等律、於私鑄大錢斬罪上酌減一等。仍從重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其 挾嫌妄拏。誣告平人。及恐嚇索詐。擾害商民者。 除罪已至死。無可復加外。其餘俱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至姦民知情容隱者。於私鑄銅錢知 而不首。杖一百徒三年例上加一等。擬杖一百流二千里。知情容隱私鑄未成者。即於流罪上 減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以上各犯。如係在官人役犯該發遣者。加枷號三箇月。犯該軍流 者。加枷號兩箇月。犯該徒罪者。枷號一箇月。均先於犯事地方枷號示 。以昭懲儆。

1857諭。私鑄大錢罪名。前經從重定擬。著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暨直隸總督嚴飭所屬。實力緝拏。 如查有私鑄匪徒。即照所議。無分首從。均於訊明後就地正法。以儆刁風。甲長鄰居隱瞞不 報。分別徒流治罪。該地方官自行拏獲者。於訊辦後由該上司奏請獎敘。如被鄰境訪拏。即 將該地方官從嚴 處。至捐銅局搭收大錢。前經戶部議定章程。每銀一兩。搭收大錢六百文。 其崇文門左右翼稅銀。應如何分成搭收當十大錢之處。著該監督等迅速酌覈具奏。官民錢鋪。 如有囤積制錢。收買私鑄者。著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一體查拏嚴辦。又覆准。嗣後私鑄案內。無論磨錢打炭抽拉風箱。凡罪至擬徒等犯。不准減杖。遇 有配逃在恩詔以前者。亦一體緝拏。

1858議准。嗣後私鑄鉛錢與私鑄銅鐵各錢之犯。不論首從。 就地正法。其知情買使、及得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等項人犯。即照私鑄銅錢。一併科罪。至 私鑄鉛錢未成之犯。分別首從問擬軍徒。

1859奏准。當百當五十當五銅錢。當十鐵錢。鉛 制錢等錢文。雖經停用。究係國寶。不容與廢銅廢鐵等類齊觀。其銷化之人。即使情有可原。亦祗應量從末減。擬請 於私銷制錢為首斬決為從絞決本例、酌減一等。為首者擬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以示懲儆。其私銷當十銅錢鐵制錢者。仍照銷毀制錢本例定擬。不得開脫避就。致滋輕 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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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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