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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 土。並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 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 方枷號一月。發邊 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 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 殺私鹽拒捕之類。 [謹案此條係原例。乾隆 五年將例未小註。移在除實犯死罪句下。]

條例/tiaoli 2

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 。 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 充 軍。杖罪以下。枷號一月發落。 [謹案此條係原例。]

條例/tiaoli 3

廣西、雲南、貴州、湖廣、四川等 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 名赴部投考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 賣者發邊 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冒籍起貢。已載貢舉非人條下。冒籍取中生員。俱行問革。不分別省分遠近。廣西起至投考者五十 一字。改為凡買他人起送赴考赴選之公文頂名赴部者。乾隆三十二年。查頂買赴考赴選公文。 俱應照律擬斬。新例與受同罪。並不減等。此條業已不用。刪。]

條例/tiaoli 4

凡各省各營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 該地方官審明分別首從。照光棍例、治罪。若係食糧兵丁。亦照此例治罪。如該管專汛官不 嚴行稽查。兼轄統轄官不專報。提鎮不題 。地方文職知情不報。該管道府不轉報。督撫不題 。俱交 該部照例分別議處。該督撫提鎮。每年仍具有無此等之人印結。於年終具奏。 [謹案此條雍正 三年定。]

條例/tiaoli 5

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並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 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別首從。各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 撫提鎮不題 。俱交該部照例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刪改。]

條例/tiaoli 6

凡假冒官職者。發 邊 充軍。不准援赦。如雜職內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 年。遵照雍正六年諭旨定例。]

條例/tiaoli 7

凡雜職內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 免其治罪。 [謹案乾隆三十三年。查假冒官職發邊 充軍。與新例不合。因刪定此條。 ]

條例/tiaoli 8

偽造憑劄自為假官者。偽造憑劄。並將有故官員憑劄賣與他人者。及買受憑劄 冒名赴任者。俱擬斬監候。知情說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四年定。]

條例/tiaoli 9

凡無官而詐稱有官。並冒稱現任官員姓名。並未造有憑劄。止於圖騙一人。圖行一事。犯該 徒罪以下者。發邊 充軍。犯該軍流遣罪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0

假冒頂戴自稱職官。止圖鄉里光榮。無所求為。亦 無憑劄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監頂戴者。杖一百。 [謹案此二條。均係乾隆二十四年遵 旨議定。嘉慶十六年 為一條。]

條例/tiaoli 11

凡未經考職書吏冒戴頂帽者。照假冒職官例、杖六十 徒一年。其有犯把持公事別情。仍照本條按例從重究擬。本管官及地方官失於查察。或有意 故縱。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八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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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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