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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yi 雜犯一 → Dubo yi 賭博一 → tiaoli 條例 → Li 1 | |
凡 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潑。或曾犯誆騙竊盜不孝不弟等項罪名。及開 張賭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枷號兩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止是賭博。但有銀兩衣服財物者。定為第二等。問罪枷號一月 各發落。若年幼無知。偶被人誘引在內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 奏請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 今犯賭博無分等第枷責之例。亦無武官食糧差操之事。此條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