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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yi 雜犯一 → Dubo yi 賭博一 → tiaoli 條例 | |
凡 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潑。或曾犯誆騙竊盜不孝不弟等項罪名。及開 張賭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枷號兩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止是賭博。但有銀兩衣服財物者。定為第二等。問罪枷號一月 各發落。若年幼無知。偶被人誘引在內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 奏請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 今犯賭博無分等第枷責之例。亦無武官食糧差操之事。此條刪。] 軍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內教誘為非。及賭博誆哄財物者。俱問發邊 充軍。 [謹案此條係原例。其全條載在名例工 樂戶及婦人犯罪律內。雍正三年刪存此條。移附本律。] 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月。 開場窩賭及抽頭之人。各枷號三月並杖一百。官員有犯。革職。枷責不准折贖。在場財物入 官。奴僕犯者。家主係官、交與該部。係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拏。別經發覺 者。交該部議處。總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 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弔混江賭博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 不應重律。係官交部議處。以上俱拏獲牌骰、現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 累。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月杖一百。偶然會聚開場窩賭、及存留之人抽頭無多者。各枷號三月杖一百。官員有犯革職。枷責不准 折贖。奴僕犯者。家主係官、交與該部。係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拏。別經發 覺者。交部議處。總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 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弔混江賭博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 不應重律。以上俱拏獲牌骰、現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 累。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改定。] 凡旗人賭錢事發。開場抽頭、及容留房主。俱照光棍為從例、擬絞監候。賭博 之人。枷號兩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枷號三月鞭一百。不准折贖。永不敘用。發令披甲 當下賤差役。有世職者。給應襲之人承襲。有世管佐領者。給予兄弟內才能之人承管。俱不 得令伊子襲替。如係三品以上官。仍追銀二百兩。有頂戴官以上。追銀一百兩。護軍披甲閒 散人。追銀四十兩。給拏獲之人充賞。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長鞭 二十五。係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斷。 凡旗人造賣紙牌骰子者。照開場抽頭存留賭博例、擬絞監候。失察該管各官。亦照失察賭博例、治罪。但 必有製造牌骰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拏送。不得藉端訛詐。 凡民人造賣紙牌骰 子。為首者、發邊 永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販賣者。杖一百 徒三年。如藏匿賭具器物不行銷毀者。照造賣為首例、治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 者。杖一百。將自己銀錢。開場引誘賭博。放頭抽頭。及開場存留賭博之人。該地方官分別 等次。詳記檔案。初犯開場誘賭放頭抽頭者。杖一百徒三年。開場存留賭博者。杖八十徒二 年。再犯者、誘賭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杖一百徒三年。輸錢者、據實出 首免罪。仍追所輸之銀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打馬弔 混江者、俱革職 滿杖。枷號兩月。上司與屬員 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杖。枷號三月。俱永不敘用。如該管 上司並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弁疏縱賭博。俱交部嚴加議處。稽察兵役。亦照例治罪。 [謹案以上三條。俱係雍正三年定例。] 凡旗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發極邊煙瘴充軍。再犯擬絞 監候。容留房主。初犯發邊遠充軍。再犯發極邊煙瘴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落。賭博之 人。枷號兩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枷號兩月鞭一百。不准折贖。永不敘用。其失察該 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長鞭二十五。係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斷。 凡民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 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輸錢 者、據實出首免罪。仍追所輸之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打馬弔 混江者。 俱革職滿杖。枷號兩月。上司與屬員 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杖。枷號三月。俱永不敘用。 如該管上司並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弁疏縱賭博者。俱交部嚴加議處。稽查兵役。亦 照例治罪。 [謹案乾隆五年。將旗人賭博例修改。並將民人例內造賣賭具等項。照旗人例分出 另立。止將引誘容留及賭博等人治罪之例。分別旗民。定此二條。] 凡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販賣者。發邊 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 落。失察該管各官。亦照失察賭博例、治罪。但必有製造牌骰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 拏送。不得藉端訛詐。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將雍正三年所定旗人造賣賭具之例修改。] 旗人造賣賭具為從、及販賣為首為從者、仍照例辦理外。其造賣賭具為首之旗人。係初犯亦 照定例發落。若係再犯。除照例發落外。再加枷號一月。俱交該管官嚴加管束。三犯者、即 擬以實遣。不准折枷。係在京八旗各省駐防旗人。俱照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當差。係盛京等處旗人。俱照例發遣西安等處駐防當差。該管各官。如有隱匿不報者。交部嚴加 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七年定。] 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 及販賣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販賣者。發近邊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落。其造賣賭 具為首之旗人。若係再犯。除照例發落外。再加枷號一月。三犯者、即擬以實遣。不准折枷。 係在京八旗各省駐防旗人。俱照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當差。係盛京等處旗人。俱照例發遣西安等處駐防當差。失察之該管各官。照失察賭博例、議處。 如有隱匿不報者。交部嚴加議處。但必有製造牌骰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拏送。不得 藉端訛詐。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將上二條修 。] 凡旗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發 極邊煙瘴充軍。再犯擬絞監候。容留房主。初犯發邊遠充軍。再犯發極邊煙瘴充軍。俱照名 例折枷月日發落。賭博之人。枷號兩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枷號兩月鞭一百。不准折 贖。永不敘用。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長鞭二十五。係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斷。 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煙瘴充軍。為從及販賣為 首者。發近邊充軍。俱照名例折枷月日發落。其造賣賭具為首之旗人。若係再犯。除照例發 落外。再加枷號一月。三犯者、即擬以實遣。不准折枷。係在京八旗各省駐防旗人。俱照例 發遣黑龍江等處當差。係盛京等處旗人。俱照例發遣西安等處駐防當差。失察之該管各官。照失察賭博例、議處。如有隱匿不報者。交部嚴加議處。但必有製造牌骰 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拏送。不得藉端訛詐。 [謹案以上二條。道光五年。因旗人窩賭 及造賣賭具。現例應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此二條無關引用。是以俱刪除。] 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販賣者。 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毀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 首報官者。杖一百。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於雍正三年所定民人賭博例內分出。] 姦民私造賭具。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有通同徇隱不即舉首 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贓。照追入官。若於未獲 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儻免罪之後。又復造賣。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 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 [謹案此條雍正九年定。] 經旬累月開場窩賭之左右兩鄰。如有通同徇隱不即舉首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得財者、計贓准竊盜從重論。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五年定。] 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販賣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毀者。照 販賣為從例、治罪。若於未獲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儻免罪之後。又復 造賣。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 首報者。杖一百。受財者、計贓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民私造賭具。 或經旬累月。開場窩賭。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有通同徇隱不即舉首者。 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贓。照追入官。 [謹案嘉慶十六年將前三條修 。定此二條。] 凡開鵪鶉圈、 雞坑、蟋蟀盆、並賭 者。照開場賭博 例、治罪。其該管官、亦照開場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乾隆五年。改為照開場賭博枷責例。] 凡壓寶誘賭者。將拏盒及同賭之人。悉照開場賭博例、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五年定。] 凡壓寶誘賭、以及開鵪鶉圈、 雞坑、蟋蟀盆、賭 者。將 開場及同賭之人。俱照賭博例、治罪。其失察之該管官。亦照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修 。 ] 京城有犯賭博者。務將何處造賣賭具之人。嚴究治罪。將該管地方官及督撫一 處分。 [謹案此條係雍正六年遵旨定例。] 八旗直省拏獲賭博。務必窮究牌骰之所由來。如不能究出。 或被他處查出。將承審官交部議處。儻將無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查出造賣牌骰例、加 一等治罪。其究出造賣之地方官。交部議敘。或所屬地方有造賣之家。未經發覺。能緝拏懲 治。亦交部議敘。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增修。] 內外大小衙門書役人等。犯聚賭誘賭等罪。 例應枷號兩月者。加為枷號三月。例應徒二年者。加為徒二年半。以次遞加。罪止邊 充軍。 其失察並知情隱匿之地方官。及別衙門書役犯賭、已經察出、瞻徇隱匿者。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九年定。乾隆五年。查書役惟恐嚇索詐招搖撞騙等項。照民人加重。其命盜等 案。均照民人定擬。此條賭博加等之例刪。] 拏獲賭博人犯到案。不肯將造賣之人據實 供出。即將案內出具牌骰之人。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係在場賭博人犯。仍照賭博本例、 從重治罪。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該地方官規避失察。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 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十三年定。原例照販賣為從定罪。乾隆五年奏准。改依不應重律問擬。] 地方官拏獲賭博。務向各犯嚴追賭具來歷。如不將造賣之人據實供出。即將出有賭具之 人。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五年定。] 拏獲賭博人犯到案。務 向各犯嚴追賭具來歷。如不將造賣之人據實供出。即將出有賭具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一 百徒三年。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該地方官規避失察。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 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二年修 。] 凡文武生員。如有聚賭誘賭等事。將生員革退。照常人加一等治罪。有造賣賭 具者。將生員革退。分別首從。亦照常人加一等治罪。該教官失於覺察。及知而不行舉報。 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十三年定。乾隆五年。查名例加不至死。今定例初次犯賭及開場誘 賭已問擬軍流。罪無可加。且文武生員尋常罪犯。已於乾隆二年奏准免其加等。此條刪。] 民人開寶誘賭者。其拏盒之人。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兩月。均責四十板。交鄉保收 管。壓寶之人。各杖一百。在場財物入官。鄉保總甲容隱不報。照不應輕律、笞四十。兵役 賄縱。計贓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三十二年。查壓寶誘賭。已於二十五年奏准。悉照開場賭博治罪。此條分別初犯再犯枷杖發落之例刪。] 凡描畫紙牌。照印板造賣之犯、減一等治罪。造賣牌骰未成。照造賣已成者、減 一等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在京轎夫。有借名依附、潛匿別處開場誘賭、經旬 累月者。將為首開場及放賭抽頭之犯。發邊遠充軍。同賭之人。俱枷號三月杖一百。遞回原 籍拘束。其現用轎夫之王大臣。有轎夫在家賭博。不加約束。及任其居住遙遠。開場放賭。 將坐轎之本主。照例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二年定。] 無賴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攬 載客商。句誘賭博。折沒貨物。掯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審係僅止一二次者。照開場誘賭例、 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並將首犯。先於拏獲之沿河 馬頭地方。加枷號一月。其船戶知情分贓者。初犯仍照為從論。再犯亦與犯人同罪。船價入 官。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定。] 凡容留製造賭具之房主。除訊不知情。仍照不應重律治罪外。如審係貪得重租。知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者。將房主與造賣賭具為首之犯。一例問擬、發邊遠充軍。即在一 年以內。亦將房主照製造為從及販賣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半年以內。將房主照販賣 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儻地方官拏獲造賣賭具之犯。不將窩留造賣月日研究明確、從重定 擬者。將承審之員。嚴行 處。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四年定。] 凡現任職官。有犯屢次聚 賭。加重發往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者。仍先照賭博本例枷號。俟滿日再行發往。 [謹案此條係乾隆四十年遵旨定例。] 凡現任職官。有犯屢次聚賭。及經旬累月開場者。發往 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若偶然犯賭。及聚賭一二次者。仍革職照例枷責。不准折贖。 [謹案此條係嘉慶六年修改。] 凡旗人有邀集抓金錢會者。將起意邀約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隨同入會者。照為從律、減一等。杖九十。失察之該管官。交部查議。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年定。] 閩省拏獲花會案犯。訊明起意為首者。照造賣賭具例、發邊遠 充軍。其夥同開設輾轉糾人之犯。照販賣賭具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在場幫收錢文等 犯。均照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盡賭博本法。於開設花會處、先行枷號兩月。滿日定地發配。其被誘入會之人。俱枷號三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賄庇情事。即照為首本 犯一體問擬。如贓重於本罪者。仍計贓從重論。其知情容隱者。雖無受賄情事。亦科以為從 之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甫經開設。實係失於查察者。比照造賣牌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 一百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賭具例、交部議處。如匪徒另立名色。誘賭聚 、數 在三十人以上、與花會名異而實同者。均照此例辦理。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四年定。] 京城內外拏獲賭博。除訊係偶然聚賭窩賭。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 外。如開場聚賭。經旬累月。其租給房屋棚座之房主鋪戶。均照容留旗民開場聚賭定例、分 別治罪。鄰佑亦按律定擬。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業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經手。有賃給聚 賭、伊主實不知情者。罪坐經手之人。儻係官房。即將知情租給經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 罪。 [謹案此條嘉慶十六年遵旨定例。] 奉天、吉林、二省。如有設局放頭。開場 聚賭。經年累月。以致姦宄託 。釀成重案。除實犯搶奪殺人、及窩藏強盜、各照本例治罪外。將設局開賭之犯。照棍徒擾害例、科斷。其尋常賭博。仍照舊例辦理。 [謹案此條同治四年定。原係專指吉林而言。六年。增入奉天省。]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