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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38

閩省拏獲花會案犯。訊明起意為首者。照造賣賭具例、發邊遠 充軍。其夥同開設輾轉糾人之犯。照販賣賭具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在場幫收錢文等 犯。均照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盡賭博本法。於開設花會處、先行枷號兩月。滿日定地發配。其被誘入會之人。俱枷號三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賄庇情事。即照為首本 犯一體問擬。如贓重於本罪者。仍計贓從重論。其知情容隱者。雖無受賄情事。亦科以為從 之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甫經開設。實係失於查察者。比照造賣牌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 一百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賭具例、交部議處。如匪徒另立名色。誘賭聚 、數 在三十人以上、與花會名異而實同者。均照此例辦理。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四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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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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