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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題准。凡招集賭博之人放頭抽頭者。係旗下枷號兩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官員有犯賭博枷責者。不准折贖。又議准。凡賭博之人。係旗下枷號兩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其開場及 放頭抽頭者。係旗下枷號三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充軍。該管官不行查拏。被人首發。係 旗下人犯賭博。將失察之佐領驍騎校。每一起罰俸一月。每叅領下至二起者。叅領罰俸一月。 每旗下至三起者。該管都統副都統俱罰俸一月。領催每起鞭五十。民犯賭博。將失察之司坊 官。每起罰俸三月。巡城御史至三起者。罰俸三月。總甲每起責二十板。巡捕營兵犯賭博。 將失察之把總。每起罰俸三月。遊擊叅將至二起者。罰俸三月。內佐領下有犯賭博。將失察 之佐領內管領。照在外佐領驍騎校例處分。領催鞭五十。至家僕有犯賭博。其主係官罰俸一 月。係平人責二十五鞭。係漢官罰俸三月。民人責十板。該管員役俱免議。在外屯莊有犯賭 博者。將屯領催鞭五十。該管官並領催及本主俱免議。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該管都統等 免議。此等人犯。係應管查拏之人拏送者。俱免議。至失察賭博之領催屯領催總甲人等應鞭責者。概不准折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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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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