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er 雜犯二 → Dubo er 賭博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645順治初年定。凡犯賭博者。枷號鞭責。被獲財物。一分給首告人充賞。二分入官。 1649定。凡旗下官民人等賭博者。嚴拏治罪。追銀十兩。給拏首人充賞。該管佐領領催知而不舉者問罪。 1654覆准。凡開立賭場之人。照律枷號兩月。係旗下人鞭一百。 民人責四十板。賭博之人。枷號八日。照例鞭責。仍追銀給賞。 1658覆准。凡賭博人犯。 係民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下枷號一月鞭一百。開立賭場之人。係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下 枷號兩月鞭一百。兩鄰知而不舉者。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鞭一百。五城司坊官不行嚴拏者。 交部議處。 1661覆准。凡甲兵在出征處賭博及開場者。俱照例治罪。兩鄰知而不首者。 鞭一百。該管領催。鞭五十。將現獲銀錢。一分給出首之人。二分入官。 1663定。將賭博銀錢。一半給予出首之人。一半入官。 1668題准。凡招集賭博之人放頭抽頭者。係旗下枷號兩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官員有犯賭博枷責者。不准折贖。又議准。凡賭博之人。係旗下枷號兩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其開場及 放頭抽頭者。係旗下枷號三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充軍。該管官不行查拏。被人首發。係 旗下人犯賭博。將失察之佐領驍騎校。每一起罰俸一月。每叅領下至二起者。叅領罰俸一月。 每旗下至三起者。該管都統副都統俱罰俸一月。領催每起鞭五十。民犯賭博。將失察之司坊 官。每起罰俸三月。巡城御史至三起者。罰俸三月。總甲每起責二十板。巡捕營兵犯賭博。 將失察之把總。每起罰俸三月。遊擊叅將至二起者。罰俸三月。內佐領下有犯賭博。將失察 之佐領內管領。照在外佐領驍騎校例處分。領催鞭五十。至家僕有犯賭博。其主係官罰俸一 月。係平人責二十五鞭。係漢官罰俸三月。民人責十板。該管員役俱免議。在外屯莊有犯賭 博者。將屯領催鞭五十。該管官並領催及本主俱免議。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該管都統等 免議。此等人犯。係應管查拏之人拏送者。俱免議。至失察賭博之領催屯領催總甲人等應鞭責者。概不准折贖。 1672覆准。凡以財物打馬弔 混江者。照賭博例治罪。其賭飲食等物者。照不應重律。係民折責 三十板。係旗下鞭八十。係官罰俸一年。俱以現發有據為坐。 1673題准。民人犯賭博者。照旗下人例。分別枷號責四十板。免其軍流。 1676議准。失察賭博之司坊官與把總。照旗下佐領例。每起罰俸一月。二起者將遊擊叅將巡城 御史、照叅領一體罰俸一月。賭博中人出首者免罪。仍將財物賞給一半。 1691議准。凡 造賣紙牌骰子。俱嚴行禁止。京城內現在所有之紙牌骰子。俱限一月內銷毀。其直隸各省。 俟文到日亦限一月內銷毀。若有違禁仍然造賣者。地方官查拏。將製造並販賣之人。俱照存 留賭博例、枷號三月。係旗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該管官不行查拏。亦照不拏賭博例、 治罪。查拏之時。必有造牌骰子之器。開鋪販賣確據。方許查拏。不得藉端訛詐。又議准。凡賭博不自檢束。及一應嫁娶嘉會喪葬之越分過費者。令八旗都統副都統叅領佐領等官。嚴行查拏。交與該部照定例治罪。若有酗酒無賴者。拏送該都 統傳集 人之前懲責。其該管都統副都統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等。當不時誡訓。務令儉約。各安本業勤生理。 1692諭。近見賭博愈盛。如此雖恩養兵丁。未能有益於生計。此皆大臣等管轄不嚴所致。且大臣 內亦有賭博者。既身係大臣。尚行賭博。焉能管轄以下之人。如果自身不賭。嚴行管查。有 何不能之處。欽此。遵旨議准。賭博開場之人。存留賭博家主。不分官員平人。俱照光棍為從例、擬絞監候。世職 承襲。世管佐領。不准與伊子承襲。與兄弟內才能之人管理承襲。犯賭博之大臣俱革職。枷 號三月。不准折贖。永不敘用。著令披甲。其造賣紙牌骰子者。應照開場抽頭之人例、擬絞 監候。餘俱照定例遵行。 1699題准。嗣後拏獲一起官員賭博。經刑部審實。係旗員拏 獲。將旗員紀錄一次。番役拏獲。將步軍統領紀錄一次。拏獲數次者。照次數紀錄。永為定 例。 1724議准。嗣後旗下有犯五次賭博。全無發覺者。都統副都統罰俸一月。叅領下有犯三次賭博者。叅領罰俸一月。佐領驍騎校每次罰俸一月。族長係官每次 罰俸兩月。係平人鞭二十五。領催每次鞭五十。內府佐領下有犯賭博者。內管領副管領每次罰俸一月。內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亦 照在外之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一體治罪。旗下家人犯賭博者。伊主係官罰俸兩月。係 平人仍鞭二十五。該管官免其議處。在屯居住之人犯賭博者。屯領催仍鞭五十。該管官亦免 其議處。如應議處各官有因公他往者。免其議處。若該管官員自行拏獲者。亦免議處。至派 出查拏賭博之員。職有專責。應仍照舊例每次罰俸一年。其民人營兵以及在外各州縣地方賭 博者。該地方文武各官。仍照舊例遵行。 1726諭。賭博最壞人之品行。若下等之人習此。必致聚集匪類。作姦犯科。放辟邪侈之事。多由 此而起。若讀書居官之人習此。必致廢時誤事。志氣昏濁。何能立品上進。乃向來屢申禁飭。 而此風尚未止息。深可痛恨。若不嚴禁賭具。究不能除賭博之源。京城內外及各省地方官。 將紙牌骰子悉行嚴禁。不許再賣。違者重治其罪。常有窩賭之家。誘人入門以取其利。嗣後准輸錢之人自行出首。免其賭博之罪。仍追 所輸之銀錢還與之。庶使賭博之人。有害而無利。則其風可以止息矣。又見漢軍惡習。嘗以 工於馬弔。互相誇尚。且借此為消閒解悶之具。夫既已居官。則應辦之事甚多。日夕不遑。 尚恐遲誤。安有閒工夫為此無益之戲。且聞有上司與屬員 牌為樂者。尤非體統。大玷官箴。 嗣後若有官員 牌賭博之事。著該上司及該督撫指名題 。至禁止賭博作何定例之處。該部議奏。欽此。遵旨議准。嗣後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 永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已造之賭具。及造賭具之器物。限文到三箇月內悉行銷毀。如 有藏匿者。查出照造賭具為首例、治罪。如該地方保甲知有造賣賭具之人。不行首報者。杖 一百。該地方官不嚴行查禁。一經發覺。罰俸三月。其開場窩賭抽頭者。除旗人並文武官員 俱照舊例遵行外。其漢人有開場窩賭者。不分官員平人。俱杖一百徒三年。若設計誘人入局。 將自己銀錢放頭抽頭以取利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輸錢之人出首者免罪。仍追所輸之物給還。至於打 馬弔、 混江、無論賭錢賭飲食之物。滿漢官員犯者俱革職。永不敘用。仍杖一百枷號兩月。 不准折贖。若上司有與屬員 牌擲骰子為樂者。不分內外文武官員。俱革職永不敘用。仍杖 一百枷號三月。不准折贖。仍令該上司及該督撫不時查 。如有官員犯賭博之事。徇庇不行 題 。一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及督撫俱降三級調用。又諭。嗣後緝拏一切賭博。所獲銀錢。俱著賞給拏獲之人。 1728刑部議覆內務府奏拏獲董五等違禁造賣賭具分別治罪。奉旨。董五等係嚴禁賭博之後。初次犯法者。著寬減其罪。將應行充發者。枷責完結。應行杖 流者。杖責完結。該部酌量輕重發落。仍將伊等姓名存記檔案。儻再違禁。嚴加治罪。此本 內各犯供稱骰子係本京造賣。紙牌係外省人販賣等語。今該部將如何根究造賣賭具之處。並 未議及。嗣後京城有犯賭博者。務將何處造賣賭具之人。嚴行究出治罪。其該管地方官及督撫一 處分。通著為例。 1729諭。游惰之民。自昔治天下者之所深惡。若好為賭博之人。又不止於游惰而已。荒棄本業。 蕩費家資。品行日即於卑汙。心術日趨於貪詐。父習之則無以訓其子。主習之則無以制其奴。 毆由此而生。爭訟由此而起。盜賊由此而多。匪類由此而聚。其為人心風俗之害。誠不可 以悉數也。夫凡為不善之事者。雖干犯功令。猶可得微利於一時。而獨至賭博。則今日之所 得。明日即未必能保。若合一年數月而計之。勝者與負者同歸於盡。此天下之人所共知者。 而無如邪僻之人。一入其中。即迷而不悟。且甘為下賤而不辭。亦大可悲矣。數年以來。屢 次降旨嚴禁。而此風尚未止息者。則以尚有製造賭具之人。而有司之禁約未曾盡力也。百工 技藝之事。可以獲利營生者。何事不可為。而乃違禁犯法。製此壞風俗惑人心之具。其罪尚 可言乎。嘗思賭博之風所以盛行者。父兄為之。子弟在旁見而傚之。家主為之。奴僕在旁見 而傚之。甚至婦人女子。亦沈溺其中而不以為怪。總因習此者多。故從風而靡者 也。假若 嚴行禁止。使人不敢再犯。則日積月累。後生子弟無從而見。即無從而學。此風自然止息。無事條教號令之煩也。凡地方大吏有司。均有化民成俗之責。而乃悠悠忽忽。視為 泛常。安辭溺職之咎。今特定本地官員勸懲之法以清其源。嗣後拏獲賭博之人。必窮究賭具 之所由來。其製造賭具之家。果審明確有證據。出於某縣。將該縣知縣照溺職例革職。知府 革職留任。督撫司道等官各降一級留任。如本地有私造賭具之家。而該縣能緝拏懲治者。知 縣著加二級。知府著加一級。督撫司道等官著紀錄二次。將此勸懲之法。永著為例。於雍正 庚戌年為始。著該督撫通行曉諭。使城邑鄉 及遠陬僻壤。咸各聞知。又直隸按察使張燦以嚴禁跌錢具奏。諭。賭牌擲骰。雖為貪錢。然始初多以消遣而漸成者。原係適趣之戲具。至於跌錢以賭輸贏。 此不過真正好賭棍徒。一時不能遂意。設為此法。暫且為之。日久自然止息。誰肯相率為此 無味之戲。 賭法豈止此跌錢也。禁此一端。而下愚不移者又設他法矣。禁款多則繁。繁則 難遵。汝等地方大吏。但肯實心奉行。能力禁牌骰二事足矣。何必波及他事也。此皆輕本重 末之舉。朕所不取。如果牌骰之禁。人人懍遵。則其他游戲之事。止用一張告條。可保其當 下不為也。若禁不止。令不行。似此有名無實之禁。便禁千百條。徒滋紛擾。於事何益。若謂輕 國寶。更屬 鄙論。較之以錢作 毛之底。腳踢為戲。又孰輕而孰重也。 錢文乃民用之國寶。朕惟以賢 人為寶。餘無可寶者。若規避失察賭博之處分。而借不究跌錢之地方官以塞責。便禁跌錢。 亦何益之有。此語更屬可笑。其平日不能察吏處。昭然自首矣。識見平常。當奮勉學習。 跌錢雖未奉旨明禁。而一切賭具。亦未嘗不容汝等禁約也。當禁者汝自飭屬員為之。何必瀆 奏。 1731諭。賭博之事。敗壞品行。蕩費家資。其為害於人心風俗者。不可悉數。欲杜此惡習。則賭 具之禁。自不可以不嚴。朕為此拳拳訓飭。至再至三。凡地方大吏有司。有教養斯民之責者。 皆當仰體朕心。奉行唯謹。不當視為具文也。京師戶口繁多。五方雜處。年來稽查嚴密。不 肖之徒。頗知斂 。至於外省之稽查。較京師為易。而督撫以至守令。奉行不力。聞省會之 地。有公然製造賭具。列諸市肆而不知畏懼者。百姓之藐法若此。則大小官吏能辭溺職之罪 乎。步軍統領衙門屢次拏獲私賣賭具之人。供稱販自外省地方。則外省之疏忽廢弛。顯有證 據矣。賭博難禁。而造賣賭具之禁。尚屬易行之事。前年定例。凡失察造賣賭具之知縣。照溺職例革職。知府革職留任。督撫司 道等官各降一級留任。著該部照朕此旨。再行宣諭。儻嗣後有犯者。必照定例處分。不稍寬 貸。 1734諭。從前拏獲賭具。議敘從優者。原為力禁地方賭風起見。儻該員等但察究數案。為倖叨議 敘之舉。其餘仍怠於稽查。是徒邀國家之恩。而於地方毫無裨益。嗣後所屬地方有賭博之事。 失於覺察。除照例議處外。將從前議敘之加級紀錄。俱照案銷去。永著為例。 1735諭。各省拏獲賭具。查其製造年月。在半年之內者。大小官員有議敘之例。所以 勵臣工。 使之實心禁約賭博也。今朕訪聞各省拏獲賭具。均稱造賣在半年以內。迨細心根究。率多不 實。蓋地方官希冀議敘。未免支飾邀功。即新任署任。原在半年以內。毋庸支飾。又未免瞻 顧前官失察之愆為之改移遷就。不知造賣年月。既屬改移。則販賣之多寡。夥黨之有無。何 由得實。是其弊更不止於冒叨議敘也。所恃上司稽覈精詳。庶幾功過不爽。然上司例又並得 議敘。苟非公正不欺者。勢必苟且雷同矣。夫賭博之害。最關風俗人心。澄源端本。則賭具在所必嚴。計效責功。則勸懲誠難偏廢。然州縣身任查拏。而上司則 不過申嚴督率。本屬分內之事。今因並得議敘之例。轉滋徇捏之端。而不能收勸懲之實效。 其應作何分別定例之處。著九卿悉心妥議具奏。 1740議准。造賣賭具。開場誘賭。年來此風漸已稀少。而游手之徒。又創立壓 寶名色。引誘鄉愚。且恃非賭具。竟敢於稠人鬧市之中。明目張膽。開寶囮錢。誘致多人。 生事滋擾。為害地方。勢所必至。查此風到處皆有。屢經嚴飭查究在案。第未定有治罪之條。 而無知玩視者尚多。惟查寶盒。其所翦銅皮紙片。究與賭具有閒。而所聚壓寶之人。不過偶 爾相逢。出錢數文。便可入場。事類跌錢。若竟照賭博例分別治罪。未免過重。嗣後如有開 寶誘賭者。將掌盒之人。初犯枷號一月責四十板。再犯枷號兩月責四十板。交鄉保收管。壓 寶之人。照違制律、各責四十板。止據現發為坐。在場財物入官。鄉保總甲容隱不報。照不應輕笞。兵 役賄縱。計贓治罪。 1775諭。六十七圖拉係職官。乃與奎亮等兩次聚賭。實屬不堪。部議將應行枷責之處。改發烏魯木齊效力贖罪。雖似從重定擬。而因遣發轉得免其枷責。 是名為重實則從輕。尚未允協。六十七圖拉著仍照例枷責。滿時再行發往烏魯木齊效力贖罪。 嗣後凡有此等改擬案件。俱著照此辦理。 1811諭。步軍統領衙門奏請將出租開設賭局之房閒棚座入官懲創。並請嗣後明定規條等語。此等 游手匪徒。經年累月。聚賭不散。其房主及搭棚鋪戶。斷無不知。明係將房閒棚座重利出租。 知情容隱。不可不一 懲創。但從前既未飭禁。此時亦未便坐罪。姑先酌量薄懲。所有此次 聚賭各案之房閒棚座。著概行入官。至此後若再有似此干禁圖利者。則不特將房閒棚座入官。 並當將房主鋪戶。治以應得之罪。其應如何分別治罪之處。著刑部酌擬奏聞。歸入條例。如 係租住官房。並著內務府將經管官房之人。查明懲治。 1872奏准。嗣後廣東省匪徒。開設花會白鴿票廠案內夥開糾人之犯。但經出 有資本。合夥開設者。應一律照首犯均發邊遠充軍。其往城鄉分收字標。例應滿徒。此等收標之人。每多開有店鋪。陽為貿易。陰收字標。應將收標之店鋪房屋查封入官。至地保汛兵起意糾夥誘賭。即屬知法犯法。自應於首犯罪上加等定擬。 若並未自行糾夥。僅止得賄包庇。自應照閩省之例、與首犯一體問擬。計贓重於本罪者仍從 重論。此等開設花會賭匪。有供親老丁單者。如係聚 誘惑多人。不准聲請留養。 1876奏准。粵東賭博之風。甲於他省。闈姓一項。已欽奉諭旨嚴行禁革。餘如花會一項。則編造花名三十六箇。每日止開一名。聽人猜買。白鴿標 一項。則以千字文內八十字為字母。每日開二十字。聽人猜買十字。以定輸贏。近來該匪等 多方誘賭。愈出愈奇。往往假託房產買賣。開設山標田標屋標等項名目。亦在千字文中檢取 字母。與白鴿標字數。雖有多寡之分。而其聽人猜買。則大同小異。又有 鵪鶉 蟋蟀二項。 在於荒 僻野。搭蓋棚寮。聚 互角勝負。剝削民財。貽害地方。實與花會白鴿標各項無異。 至於搖攤楂攤紙牌竹牌各項賭博。動輒滋生事端。為患亦復不淺。應酌量加重罪名。俾得知 所儆戒。嗣後廣東省開設闈姓、花會、白鴿標、山標、田標、屋標、 鵪鶉、 蟋蟀八項賭博。起意為首之犯。 俱實發雲貴極邊煙瘴充軍。仍照名例以足四千里為限。合夥出本之犯。擬發邊遠充軍。幫同 收標收錢等犯。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日後另有巧立賭博名色者。首從各犯。亦照此例科斷。 仍各盡賭博本法。先在犯事地方枷號兩箇月。滿日發配。此等徒犯。仿照搶竊計贓計次擬徒 之例。毋庸解配。於開賭處所鎖帶鐵杆石礅五年。限滿開釋。所有以上八項標廠之地保汛兵。 如有起意糾夥誘賭。或並未糾夥。僅止得規包庇者。仍照前擬分別治罪。贓重者從重論。被 誘入會買標之人。均照舊例枷號三箇月杖一百。至搖攤楂攤賭博之案。但經聚集放頭抽頭。 無論是否經旬累月。及銀錢多寡。初犯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再犯擬發附近充軍。存留賭博之 人。初犯擬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擬杖一百流二千里。俟賭風稍息。再行酌辦。其賭 紙牌竹 牌。究係尋常賭博。仍照舊例分別辦理。 1881奏准。嗣後廣東省開設闈姓賭博。除起意為首之犯。仍照前次奏定章程。實發雲貴極邊煙瘴充軍。毋庸再議外。其有但經開設分廠、合夥出本、及在廠幫 同收標收錢等犯。俱照首犯一律擬發雲貴極邊煙瘴充軍。照名例以足四千里為限。仍各盡賭 博本法。先在犯事地方枷號兩箇月。滿日定地發配。地保汛兵。如有起意糾夥。或並未糾夥。 僅止得規包庇者。悉照前擬分別治罪。贓重者從重論。被誘買標之人。照舊例枷號三箇月杖 一百。其餘各項賭博罪名。均照前次奏定章程一律辦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擬辦。 至姦徒趨避之計。層出不窮。此後凡查有與闈姓名異實同者。均應一體比照闈姓例嚴辦。 1882奏准。窩賭窩倡及開設煙館之案。其房屋應否入官。例內以時之久暫為斷。原以經年累 月。聚賭窩倡。煙館聚集多人。尤為盜賊淵藪。故將房屋入官。以杜匪徒潛匿。其誤行租給。 實不知情。或雖知情為日無幾。若概行入官。轉致無所區別。故免其入官。定例本有深意。 然房主貪圖重租。多係知情容隱。近年煙賭倡局。比比皆是。盜竊各案。層見疊出。未必不 由於此。及至犯事到官。又恃有偶然開設免其入官之例。以為趨避地步。誠不可不亟加整頓。惟其中亦有實不 知情誤招匪人者。若遽將房閒查抄入官。致使小民失業。未免過重。自應酌定限制。嗣後凡 業主知情、將房屋租給賭局煙館窩倡處所。一經事犯到官。訊係經旬累月。仍照例將房屋入 官外。若查明實係甫經窩賭窩倡開設煙館。並非經旬累月。其租給房屋之房主。訊係初犯。 寬免入官一次。如再有犯。無論是否知情、及月日久暫。即係故智復萌。概將房屋入官。 1887議准。廣西省無業游民。句結土棍。設局誘賭。有地攤錢攤銅盒子寶添飛花會等名目。 不但廢時失業。破產傾家。輸極無聊。擄賣人口。謀財劫殺。皆由此起。嗣後廣西省無論何 項開賭人犯。均照常例加一等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