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er 雜犯二 → Dubo er 賭博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24 | |
1724議准。嗣後旗下有犯五次賭博。全無發覺者。都統副都統罰俸一月。叅領下有犯三次賭博者。叅領罰俸一月。佐領驍騎校每次罰俸一月。族長係官每次 罰俸兩月。係平人鞭二十五。領催每次鞭五十。內府佐領下有犯賭博者。內管領副管領每次罰俸一月。內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亦 照在外之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一體治罪。旗下家人犯賭博者。伊主係官罰俸兩月。係 平人仍鞭二十五。該管官免其議處。在屯居住之人犯賭博者。屯領催仍鞭五十。該管官亦免 其議處。如應議處各官有因公他往者。免其議處。若該管官員自行拏獲者。亦免議處。至派 出查拏賭博之員。職有專責。應仍照舊例每次罰俸一年。其民人營兵以及在外各州縣地方賭 博者。該地方文武各官。仍照舊例遵行。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