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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諭。賭博最壞人之品行。若下等之人習此。必致聚集匪類。作姦犯科。放辟邪侈之事。多由 此而起。若讀書居官之人習此。必致廢時誤事。志氣昏濁。何能立品上進。乃向來屢申禁飭。 而此風尚未止息。深可痛恨。若不嚴禁賭具。究不能除賭博之源。京城內外及各省地方官。 將紙牌骰子悉行嚴禁。不許再賣。違者重治其罪。常有窩賭之家。誘人入門以取其利。嗣後准輸錢之人自行出首。免其賭博之罪。仍追 所輸之銀錢還與之。庶使賭博之人。有害而無利。則其風可以止息矣。又見漢軍惡習。嘗以 工於馬弔。互相誇尚。且借此為消閒解悶之具。夫既已居官。則應辦之事甚多。日夕不遑。 尚恐遲誤。安有閒工夫為此無益之戲。且聞有上司與屬員 牌為樂者。尤非體統。大玷官箴。 嗣後若有官員 牌賭博之事。著該上司及該督撫指名題 。至禁止賭博作何定例之處。該部議奏。欽此。遵旨議准。嗣後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 永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已造之賭具。及造賭具之器物。限文到三箇月內悉行銷毀。如 有藏匿者。查出照造賭具為首例、治罪。如該地方保甲知有造賣賭具之人。不行首報者。杖 一百。該地方官不嚴行查禁。一經發覺。罰俸三月。其開場窩賭抽頭者。除旗人並文武官員 俱照舊例遵行外。其漢人有開場窩賭者。不分官員平人。俱杖一百徒三年。若設計誘人入局。 將自己銀錢放頭抽頭以取利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輸錢之人出首者免罪。仍追所輸之物給還。至於打 馬弔、 混江、無論賭錢賭飲食之物。滿漢官員犯者俱革職。永不敘用。仍杖一百枷號兩月。 不准折贖。若上司有與屬員 牌擲骰子為樂者。不分內外文武官員。俱革職永不敘用。仍杖 一百枷號三月。不准折贖。仍令該上司及該督撫不時查 。如有官員犯賭博之事。徇庇不行 題 。一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及督撫俱降三級調用。又諭。嗣後緝拏一切賭博。所獲銀錢。俱著賞給拏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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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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