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er 雜犯二 → Dubo er 賭博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29 | |
1729諭。游惰之民。自昔治天下者之所深惡。若好為賭博之人。又不止於游惰而已。荒棄本業。 蕩費家資。品行日即於卑汙。心術日趨於貪詐。父習之則無以訓其子。主習之則無以制其奴。 毆由此而生。爭訟由此而起。盜賊由此而多。匪類由此而聚。其為人心風俗之害。誠不可 以悉數也。夫凡為不善之事者。雖干犯功令。猶可得微利於一時。而獨至賭博。則今日之所 得。明日即未必能保。若合一年數月而計之。勝者與負者同歸於盡。此天下之人所共知者。 而無如邪僻之人。一入其中。即迷而不悟。且甘為下賤而不辭。亦大可悲矣。數年以來。屢 次降旨嚴禁。而此風尚未止息者。則以尚有製造賭具之人。而有司之禁約未曾盡力也。百工 技藝之事。可以獲利營生者。何事不可為。而乃違禁犯法。製此壞風俗惑人心之具。其罪尚 可言乎。嘗思賭博之風所以盛行者。父兄為之。子弟在旁見而傚之。家主為之。奴僕在旁見 而傚之。甚至婦人女子。亦沈溺其中而不以為怪。總因習此者多。故從風而靡者 也。假若 嚴行禁止。使人不敢再犯。則日積月累。後生子弟無從而見。即無從而學。此風自然止息。無事條教號令之煩也。凡地方大吏有司。均有化民成俗之責。而乃悠悠忽忽。視為 泛常。安辭溺職之咎。今特定本地官員勸懲之法以清其源。嗣後拏獲賭博之人。必窮究賭具 之所由來。其製造賭具之家。果審明確有證據。出於某縣。將該縣知縣照溺職例革職。知府 革職留任。督撫司道等官各降一級留任。如本地有私造賭具之家。而該縣能緝拏懲治者。知 縣著加二級。知府著加一級。督撫司道等官著紀錄二次。將此勸懲之法。永著為例。於雍正 庚戌年為始。著該督撫通行曉諭。使城邑鄉 及遠陬僻壤。咸各聞知。又直隸按察使張燦以嚴禁跌錢具奏。諭。賭牌擲骰。雖為貪錢。然始初多以消遣而漸成者。原係適趣之戲具。至於跌錢以賭輸贏。 此不過真正好賭棍徒。一時不能遂意。設為此法。暫且為之。日久自然止息。誰肯相率為此 無味之戲。 賭法豈止此跌錢也。禁此一端。而下愚不移者又設他法矣。禁款多則繁。繁則 難遵。汝等地方大吏。但肯實心奉行。能力禁牌骰二事足矣。何必波及他事也。此皆輕本重 末之舉。朕所不取。如果牌骰之禁。人人懍遵。則其他游戲之事。止用一張告條。可保其當 下不為也。若禁不止。令不行。似此有名無實之禁。便禁千百條。徒滋紛擾。於事何益。若謂輕 國寶。更屬 鄙論。較之以錢作 毛之底。腳踢為戲。又孰輕而孰重也。 錢文乃民用之國寶。朕惟以賢 人為寶。餘無可寶者。若規避失察賭博之處分。而借不究跌錢之地方官以塞責。便禁跌錢。 亦何益之有。此語更屬可笑。其平日不能察吏處。昭然自首矣。識見平常。當奮勉學習。 跌錢雖未奉旨明禁。而一切賭具。亦未嘗不容汝等禁約也。當禁者汝自飭屬員為之。何必瀆 奏。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