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er 雜犯二 → Dubo er 賭博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31 | |
1731諭。賭博之事。敗壞品行。蕩費家資。其為害於人心風俗者。不可悉數。欲杜此惡習。則賭 具之禁。自不可以不嚴。朕為此拳拳訓飭。至再至三。凡地方大吏有司。有教養斯民之責者。 皆當仰體朕心。奉行唯謹。不當視為具文也。京師戶口繁多。五方雜處。年來稽查嚴密。不 肖之徒。頗知斂 。至於外省之稽查。較京師為易。而督撫以至守令。奉行不力。聞省會之 地。有公然製造賭具。列諸市肆而不知畏懼者。百姓之藐法若此。則大小官吏能辭溺職之罪 乎。步軍統領衙門屢次拏獲私賣賭具之人。供稱販自外省地方。則外省之疏忽廢弛。顯有證 據矣。賭博難禁。而造賣賭具之禁。尚屬易行之事。前年定例。凡失察造賣賭具之知縣。照溺職例革職。知府革職留任。督撫司 道等官各降一級留任。著該部照朕此旨。再行宣諭。儻嗣後有犯者。必照定例處分。不稍寬 貸。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