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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

官員及兵丁吸食洋藥。俱 擬絞監候。係旗人、銷除本身旗檔。失察之該管官、均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定。 原係將侍 官員等買食鴉片煙者革職。照違 制律杖一百加枷號兩箇月。軍民人等買食者 俱杖一百枷號一箇月。道光十一年。將軍民人等買食鴉片煙。改為杖一百枷號兩箇月。仍令 指出販賣之人。查拏治罪。如不將販賣之人指出。即將食煙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徒。職官 及在官人役買食。俱加一等治罪。十九年。嚴禁鴉片煙。將官員兵民吏役人等吸食鴉片煙。 俱擬絞監候。咸豐九年。將官員下兵民吏役人等。改為及兵丁吸食洋藥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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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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