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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2

太監在宮門及禁門以內吸食鴉片煙者。擬斬監候。家屬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失察之總管革職。 該處首領。不論知情與否。俱發往黑龍江給官員為奴。同屋太監。均發往打牲烏拉給官員為奴。 如係首領吸食。將本管總管革職發遣。其餘首領及太監等。俱發吳甸鍘草五年。如在外圍等 處及陵寢當差太監吸食者。均擬絞監候。失察之總管實降二級。首領革職。同屋太監。發吳甸鍘 草三年。係首領吸食。均照禁門以內例治罪。如有告假在外。或潛住私宅、及在他處吸食者。 將首領太監永遠枷號。若係首領在私宅吸食。將其家屬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處有容 留太監吸食鴉片煙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門上。大臣宅中。及已為民之太監。 有吸食鴉片煙者。亦照外圍等處例治罪。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定。原係將買食鴉片煙之太監。 枷號兩箇月。發黑龍江給官員為奴。二十五年。停發黑龍江遣犯。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道 光六年。復改發各省駐防給官兵為奴。十九年嚴禁鴉片煙。將吸食之太監。改為絞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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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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