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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san 雜犯三 → Yanjin 煙禁 → tiaoli 條例 → Li 3 | |
內地姦民人等。有栽種罌粟等花收漿。製造鴉片煙土。或熬膏售賣。及興販鴉片煙膏煙 土發賣圖利者。首從各犯均擬絞監候。兵役受賄包庇。一體科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知情租給田地房屋之業主。及知情受雇之船戶。在一年以外者。發邊遠充軍。一年以 內。杖一百流二千里。半年以內。杖一百徒三年。田地船隻房屋一律入官。有能自行首告。 將犯指拏到官者免罪。田地船隻房屋並免入官。首而無獲者。但准免罪。田地船隻房屋仍行 入官。鄰佑地保牌長知而不首。各杖一百。有贓者、計贓准枉法從重論。其查禁不力。並失 察之該管各官。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將興販為從之犯。減為首軍罪一等擬徒。道光十年。改照造賣賭具例。為首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九年。嚴禁鴉片煙。 將製造售賣及興販首從各犯。均擬絞監候。咸豐九年刪除。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