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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san 雜犯三 → Yanjin 煙禁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831 | |
1831諭。楊遇春奏遵旨查禁鴉片煙章程。開單具奏。據稱甘肅省現在尚無將罌粟花熬煙販賣之事。 其外來商旅夾帶偷銷。責令各州縣嚴密稽查。一經獲犯。根究販賣來路。暨經過稅口。即將 失察之州縣。故縱之吏胥。嚴行 懲。不得藉端擾累行旅。至製造及販賣鴉片煙器具者。照 賭具之例懲辦。其有將煙具攜出修製者。許匠工首告。量予 賞。並出示曉諭。責成家長約 束。儻同居子弟有販賣買食者。別經發覺。除本犯治罪外。著將家長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竊之 例治罪。又奉旨。刑部覈議給事中劉光三奏請酌加買食鴉片煙罪名等情。嚴定條款具奏。著照所請。嗣後 軍民人等買食鴉片煙者。杖一百枷號兩箇月。仍令指出販賣之人。查拏治罪。如不將販賣之 人指出。即將食煙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職官及在官人役買食者。俱加一等 治罪。仍令各該督撫及地方道府州縣等官。出具署內並無買食鴉片煙各甘結。於年終彙奏一次。如本官徇隱不究。從嚴 處。 | → bookname |